11月5日,淮南市潘集区政府公布《潘集芦集葛云家庭农场“9·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9月14日17时许,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葛云家庭农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万元。
经调查认定,潘集芦集葛云家庭农场“9·14”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使用的机械设备电源线破损漏电并违规带电挪移设备导致作业人员触电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潘集芦集葛云家庭农场
“9·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潘集区葛云家庭农场(以下简称“葛云家庭农场”,见图1),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葛某,组成形式:家庭经营。
图1 葛云家庭农场
(二)事故场地情况
事故具体发生在葛云家庭农场以北的董桥,该桥为潘集区芦集镇王桥村境内一废弃桥,桥面长47.3米,宽5.7米;桥为南北走向,北端连接农田,南端距葛云家庭农场28.3米、距农场内配电室10.4米。
事故发生时,董桥北端处于封闭状态并堆有捆扎打包好的草料,南端堆放有潮湿未打包的破碎草料,打捆机入料槽附近有积水。
图3 董桥位置
(三)事故设备情况
1.事故设备为圆草捆打捆包膜一体机(以下简称:草料打捆机,见图4、图5),生产厂家:山东长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型号:9YDB-0.5,配套动力范围:5.5+0.55KW,挂接方式:固定式,使用草捆直径:550mm,出厂日期:2022年9月1日,出厂编号:CR22149,执行标准代号:Q/371422CRJX001-2021。
图4 草料打捆机
图5 打捆机铭牌
2.打捆机使用的电源线和接头绑扎的胶带有两处绝缘层破损且断口处显露出内部线芯(见图6),经检测确认,两处破损处均存在漏电(见图7)。
图6 电源线及接头绑扎胶带破损处
图7 电源线及接头绑扎胶带破损处绝缘检测
3.打捆机电源采用三相交流电,勘验发现,电源控制箱内未设置接地保护(见图8)。
图8 打捆机控制箱内部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葛云家庭农场,未编制打捆机使用操作规程、未对员工使用打捆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打捆机前未对打捆机和电源线开展安全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1日,葛某(潘集区葛云家庭农场业主)临时雇佣村民,到其家庭农场北部的董桥上使用打捆机打包捆扎破碎的草料。9月12日至13日因连续下雨而停工(期间沿桥面敷设的打捆机电源线未收),9月14日天气晴,葛某又临时雇佣董**(死者)、董某金、姚某、姚某喜、董某兵等五人继续打包捆扎草料。下午17时许,董某金按下停机按钮,五人由北向南挪移打捆机(见图9),董某席、姚某两人在前抬打捆机的入料槽部分,姚某喜、董某兵、董某金在后推打捆机,在移动到1米左右时,董某席被脚下潮湿的草料绊倒,随后大喊“轧到脚了”,姚某上前要抬起入料槽,当手接触入料槽时大喊“有电”并将双手甩开,随即董某金拉下打捆机控制箱内的空气开关,众人将打捆机向后(北)移动,这时董某席已斜躺在潮湿的碎料堆上不动,姚廷喜立即对其开展急救。
图9 事故现场示意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董**,男,70岁,汉族,身份证号:********,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人,潘集区葛云家庭农场临时雇佣员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七)天气情况
2024年9月14日,天气多云,气温22-31度,北风2级。
2024年9月12-13日两天均有降雨,气温23-28度,西南风2级转东北风3级。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葛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7时30分,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救护车辆及医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立即开展现场施救,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葛某及时将事故信息向潘集公安分局芦集派出所和芦集镇人民政府报告,芦集镇人民政府接报后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潘集公安分局和芦集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汇报了事故信息。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芦集镇人民政府积极指导和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与伤亡人员家属进行沟通和安抚,家属情绪稳定,已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葛云家庭农场开展了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进行伤员救治,相关单位积极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和善后事宜。该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葛云家庭农场在挪移打捆机时仅对其进行停机操作,未切断进线电源,打捆机使用的电源线绝缘层和接头多处破损且未设置接地保护,董某席在挪移打捆机时候跌倒在电源线通过的潮湿草料堆上,电源线电流通过人体和潮湿的碎料与桥面构成回路导致触电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葛某在员工使用打捆机前未安排专人对打捆机和电源进线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葛某,葛云家庭农场业主,未向打捆机提供方索要使用操作说明并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打捆机前未对打捆机和电源线开展安全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二)建议给予其他处理措施的单位
芦集镇人民政府,未对辖区内养殖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盲区和漏洞,建议其向潘集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潘集芦集葛云家庭农“9·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5日
(信息来源:淮南市潘集区政府)
编辑:丁岩旻 审核:沈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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