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2024年10月21日,央行发布的1年期LPR为3.10%(4倍LPR为12.4%)。
2021年8月2日,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各地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个人贷款利率全面控制在24%以内,并设置了过渡期进行调整。
当存量房贷利率降至3.3%,5年期存款利率降至1.55%,借款年化利率达36%就显得尤为“扎眼”。
近日,开甲财经注意到,同样是互联网借款平台,蚂蚁信用借(原借呗)给小编的授信高达60400元,且限时年化利率(单利)只要9.49%,贷款服务由中信银行提供。作为对比,58同城-58好借匹配的借款方——小花钱包授信额度18000元,年化利率高达36%。
小编下载“小花钱包APP”登录发现,小花钱包可用额度与58好借页面显示的18000元授信额度一致。小编在尝试借款的过程中发现,默认勾选购买888元尊享权益包,页面显示综合年化成本为24%(单利),如果取消勾选购买888元尊享权益包,页面显示综合年化成本变为35.99%(单利)。
另据借款页面披露,小花钱包与大兴安岭银行、亿联银行、湖南三湘银行、海尔消金、长银消金、欢喜贷、小米消金、哈银消金、中信消金等13家金融机构合作放贷。
58同城、小花钱包以及合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各方之间如何合作?或许,我们从有关“小花钱包APP”的一篇裁判文书中能找到答案。
2024年9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某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艾某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文显示:2022年8月22日,被告艾某洲在“小花钱包APP”与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约定借款本金1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物消费,年化利率为8.80%,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与此同时,被告艾某洲与陕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及委托保证合同》,约定陕西某某担保为被告艾某洲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日,被告艾某洲(借款人)还与乙方、丙方签订《借款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乙方运营的“小花钱包APP”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方案,提供借款咨询服务,丙方提供财务管理及贷后管理服务,乙方、丙方不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被告艾某洲正常还款下的的融资成本(综合资金成本)年化35.812%。
另外,2022年6月18日,陕西某某担保、某甲公司(某某金融)和某乙公司(晓花上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陕西某某担保为湖南某某银行签署的《银担业务合作合同》项下,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最高为10亿元,可多次循环使用。某甲公司(某某金融)同意为担保协议项下陕西莫某担保的经推荐且湖南某某银行审核通过并发放贷款的借款人的逾期债务向陕西某某担保履行反担保代偿业务,代偿范围包括本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开甲财经经过梳理发现,某甲公司(某某金融)为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小花钱包母公司),而某乙公司(晓花上海)为晓花(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小花钱包经营主体)。丙方无法判断是哪家机构,但根据裁判文书表述和对比推测,58同城-58好借扮演的角色与丙方的功能定位类似。
上述裁判文书一文中提到,案涉《借款咨询服务协议》《个人借款合同》《咨询服务及委托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艾某洲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借款10000元。借款后,被告艾某洲于2022年9月22日偿还第一期贷款本金800.26元、利息75.78元、担保费70.77元、违约金58.75元,合计1005.56元;于2022年10月22日偿还第二期贷款本金806.13元、利息67.46元、担保费70.77元、违约金58.75元,合计1003.11元,二期累计偿还借款本金1606.39元,下余借款本金8393.61元。
后因被告艾某洲未按约还款,陕西某某担保于2022年6月28日至2024年4月17日期间代被告艾某洲向湖南某某银行进行了清偿,清偿本金8393.61元、利息192.27元、罚息13.47元。
根据上述上述裁判文书,被告艾某洲(借款人)第一期合计还款1005.56元,第二期合计还款1003.11元,结合裁判文书提到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可以确定,被告艾某洲在“小花钱包APP”申请的借款综合年化成本接近36%,这与裁判文书披露的综合资金成本年化35.61%一致。
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被告艾某洲(借款人)在偿还二期以之后发生逾期,但根据裁判文书记录的还款明细,前两期还款均有一笔“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彼时被告艾某洲明明正常还款,为何发生违约金?这笔违约金被谁收了?上述裁判文书并未记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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