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越来越发达,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每个人都有可能会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网络暴力既破坏公共规则又打破道德底线,接下来,让我们详细回顾若干个网络暴力案例的经过,并从中汲取教训,共同抵制网络暴力,守护网络空间的清朗与和谐。
【案例一】
被告李某通过社交平台发文辱骂原告赵某,并且对该博文内容设置转发抽奖以扩散相关信息。该条博文转发量超过4000次,评论数超过400条,引发一定程度的网络关注。同时,涉案博文发出后,赵某陆续收到网友私信,大多数内容带有攻击、谩骂的性质,赵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遭受网络暴力,精神饱受折磨,名誉权遭到侵害,要求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以贬低原告名誉为目的,通过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表针对原告的贬损性、侮辱性言论,并且以转发抽奖的方式扩大言论影响、引导话题走向,在客观上达成了提高网络关注度、扩大受众与传播范围的目的及效果。在涉案博文发布后的短时间内,原告多次收到网友通过平台私信发送的侮辱性言论,鉴于涉案博文内容具有一定的煽动性,法院认为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并对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被告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通过涉案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
某社交网络平台由被告北京某公司主办运营,原告谷某系该社交平台原创视频博主,粉丝量超过50万。被告吴某在群成员为995人的该社交平台群组中使用涉性污秽言辞侮辱原告。原告谷某向北京某公司在该社交平台指定的法务邮箱发送律师函,请求封禁、解散群,并对相关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处理,北京某公司未处理。原告提起诉讼后,再次发送律师函。被告北京某公司后关闭该群聊。被告吴某的平台账号自行申请注销。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在经原告告知后仍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要求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被告吴某当庭承认群聊内容均指向原告谷某,并称该群为维权群,因在谷某推荐下购买美妆产品,后发生维权纠纷而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害。法院认为被告吴某在群成员为995人的社交平台群组中多次对原告进行言语攻击,使用涉性污秽言辞等侮辱性词汇,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被告虽辩称该群主要成员均系向原告谷某维权所建,但就此并无充足证据证实。并且,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理性方式合法维权得到救济,而非采用公开侮辱方式进行,故法院认定被告吴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本案中,原告谷某向被告北京某公司指定的法务邮箱发送律师函,律师函中包含了权利人谷某的真实身份信息、被告吴某侵权内容的相关链接以及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故对被告北京某公司认为其不构成有效通知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北京某公司未及时处理侵权内容应与被告吴某就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北京某公司在与行为方式和造成影响相当的范围内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向原告谷某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信,被告吴某在其相应社交平台账号上公开向原告谷某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谷某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北京某公司在50%的范围内向原告谷某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上述对网络暴力案例的分享,我们深刻认识到了网络暴力的危害性和普遍性。在网络空间中,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参与或传播网络暴力行为。同时,我们也应该学会理性表达意见和看法,避免情绪化和极端化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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