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多斤沃柑从武鸣运到海口,司机王勇将港口运费缴费凭证发给货主李北,不曾想却被李北拉黑了,恼怒之下,王勇选择私自处置了运输的沃柑,为此李北诉至法院。司机王勇应该如何赔偿货主李北的损失?近日,武鸣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图片源自网络)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原告李北委托某服务部为其安排车辆,将一万多斤沃柑从武鸣运往海口某批发市场。同日,某服务部通过平台找到司机王勇承运案涉沃柑。次日,王勇驾驶车辆出发前往海口,途中双方就过港口的运费进行协商,后王勇将港口运费缴费凭证发给李北时,发现其已被李北拉黑。
王勇到达指定地址后联系收货人,被告知不能及时卸货,其与李北因货物卸载以及放置问题争执不下,互相指责。几日后,王勇私自将货物进行处置,李北遂诉至武鸣区法院,要求王勇赔偿货物价款及资金占用费共44313.1元,某服务部以及货车车主郑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诉称
被告王勇驾驶货车前往海南,过秤时发现案涉沃柑重量为15714斤,并向原告要运费,按照行业规定,货物拉到地方后才会结账,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还在微信上表示货物已被私自处置,且拒绝赔偿。所以要求被告赔偿货物价款和逾期付款损失,某服务部和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其是在运输平台接受某服务部的运输订单,与原告不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运费协议载明原告是与某服务部签订的,若有损失应该让服务部赔偿。其将货物运到指定地方后,迟迟没有人接货,导致其长时间滞留,后经协商无果,只能自行处置货物。
某服务部辩称
接受原告委托后,即按要求找到合适的承运人,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原告,后代原告在平台上与王勇签订运费协议,至此委托事务已办理完毕,协议是由原告和王勇双方自行履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与服务部无关,服务部与原告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而是中介合同和委托合同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北委托被告某服务部通过平台寻找运输车辆,后签订《运费协议》,约定被告王勇驾驶车辆将案涉沃柑运输至指定地址,李北与某服务部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王勇知晓李北是实际托运人,其亦在运输过程中与李北协商装载重量、费用、卸货等事宜,李北与王勇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关于被告王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被告王勇作为承运人,其负担将货物安全及时运送至指定收货地点并配合收货人卸载货物的义务,王勇在收货人未能即刻收货的情形下自行处置货物,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王勇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北作为托运人确实存在申报重量不实、卸货不及时等行为,若上述行为造成王勇损失,王勇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或者其他合理合法方式主张相应赔偿,其采用擅自处置承运货物的极端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基础,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本案中,李北与王勇并未对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额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对承运沃柑净重并无异议,李北关于货物损失金额的主张合理,予以支持。但王勇承担案涉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后,其主张李北向其支付运费及相应损失的权利并不因此免除,本院酌情认定李北应向王勇支付相应损失共计8000元。扣除上述李北应付款项后,王勇仍应向李北赔偿34253元。
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计算问题。原告李北因被告王勇擅自处置承运货物行为导致的损失主要表示为相应价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此本院酌定案涉资金占用费按统一标准计算为1548.24元。
关于被告货车车主郑全、某服务部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被告郑全并非承运人,对案涉承运货物的损失亦不存在过错;某服务部受原告委托为其寻找运输车辆,后代其签订协议,委托事项已完成,其在委托合同关系中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承运货物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李北主张货车车主郑全、某服务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勇向原告李北支付赔偿款34253元、资金占用费1548.2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勇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王勇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人李北的要求将货物按时、足额运送到指定收货地址,但其却擅自处置运输货物,导致原告李北遭受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李北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实以及未能及时卸货,导致王勇多支付了运费,并在收货地滞留较长时间,王勇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合理合法的途径向其主张相应的损失,但王勇却通过消极应对、擅自处置货物等方式进行处理,得不偿失。
类似本案的情形在运输行业时有发生,承运人如果对托运人支付的运费损失不接受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一旦造成货物损毁、灭失,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也建议常年在外“跑车”的货运车主和司机,空闲时间可以多学习一些与运输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产生纠纷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武鸣法院
作者:黄佳玉
编辑:桂小雯
校对:余跃
初审:伍彬
复审:耿博瀛
终审: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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