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
但丈夫隐瞒婚姻状况
“追求”她,赠与钱物
妻子要求归还全部钱物
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近日,滕州法院东郭法庭调处了一起妻子起诉“被小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王某与原告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 2024年6月至7月,王某隐瞒自己已婚身份,婚外“追求”徐某某并多次向其转账、赠送金饰和物品。
妻子徐某得知真相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某某返还获赠财产13万余元。
为最大限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及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法庭组织了诉前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对退还金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转至审理阶段后,丈夫王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承办法官一方面向王某明确指出其行为的错误性,以及对家庭、对被告徐某某造成的伤害。
另一方面,结合情理、法理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告知徐某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婚姻真实状况意欲发展婚外情,并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使其明白接受不当赠与的后果与责任。
考虑到王某的行为对徐某某造成的伤害,最终,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分期归还款项9.5万元协议。
这起案件强调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夫妻间要遵守忠诚义务;二是在与异性交往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尤其是婚姻状况, 警惕“被小三”, 谨慎收受对方赠与的钱物,以免产生不应有的纠纷。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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