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率先实行自管,每年发放数百上千的红包给业主,东成大厦成了长沙的“网红小区”;该小区的业委会也成了“香饽饽”。今年上半年,小区业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一共有20多人参加了报名初选,但正式候选时,竟然有10多人被提前刷下,无缘业委会候选。
因为不满“选举资格被非法剥夺”,近日,小区业主夏先生向芙蓉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东成大厦业委会部分问题成员,今年11月7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电动车进电梯成导火索,男子报名后被剥夺“选举资格”
2023年7月4日上午9时许,夏先生回到东成大厦,就在他骑着电动车进入电梯,准备上楼时,突然身后出现两名保安,不由分说拖住他的电动车欲拽出电梯。
这起电梯厢上演的“拉锯战”,最终以夏先生的电动车被拖出电梯,随后,夏先生被媒体曝光,而两名保安则被业主委员会各奖励200元。
图为当事人夏先生
夏先生怎么也想不到,因为此事,他不但名誉扫地,后来竟被剥夺了“业委会”选举的资格。
据夏先生介绍,他住在小区21楼,因为电动车没有地方停,怕被盗,为保险起见,准备将电动车停到住的楼上,于是出现了去年7月4日的事情,而此事明面上是小区以安全名义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实则是小区业委会和监委会的斗争,之前,夏先生是小区监委会主任,因为监督得罪了小区业委会主任和委员,后被小区业委会罢免了监委会主任一职。
东成大厦第五届业主大会任期结束,2004年上半年,小区启动换届选举,夏先生和其他23人参加了第六届业委会的报名,没有想到,在正式候选开始前,夏先生因为“电动车进电梯一事”,被筹备组踢出了候选人资格,一同被踢的还有其他和夏先生关系密切的11人。
夏先生说,当时筹备组成员有上届业主委员会主任,他怀疑是对方组团对其打击报复。
“我是骑电动车,18楼业主陈某是装修敲墙,15楼业主李女士搞过教培、20楼业主康某开过麻将馆,18楼另一业主陈某某开过餐馆、17楼业主方某是格子房等被剥夺了候选人资格。还有一些业主是欠交物业费被取消了资格(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明确要求全国各地清理以欠物业费为由剥夺业主参选资格的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
“筹备组以我等12名侯选人违反《议事规则》为由,非法剥夺了我们的候选人资格。而我提出的剩下的11人也违反《议事规则》报告,但他们对剩余的侯选人资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是审查的严重‘双标’,让本次业委会换届选举,变成了利益团伙的博弈。”
原告:希望撤销《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和部分委员资格
在庭审中,夏先生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其一是撤销2024年5月20日业委会投票结果的公告、其二是撤销东成大厦业主大会2024年做出的《管理规约》的决定、其三是撤销2024年出台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含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工作规则)》的决定、最后是撤销谈某、关某、厉某、李某某、王某某、蒋某某6个人业主委员会资格。
据夏先生介绍,之所以要撤销,首先是东成大厦第六届业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违法:
表现在:本次筹备组成立的8人小组,除街道、社区、派出所代表外,谈某、张某、陈某某为物业公司股东进入筹备组,谈某和陈某某多次将物业公司法人变更,筹备组成员谭某之弟多次承揽东成大厦外墙、前坪改造、楼顶光伏工程等物业维护工程,属利益相关人员,筹备组对24位报名的业委会候选人“双标”,以“议事规则”作资格审查依据,确立谈某等12名业主侯选人资格,非法剥夺邓某、夏先生等12人选举资格违法违规!
而事实上议事规则是规范业委会委员的,上诉参加候选的业主还不是正式业委会委员,就提前被开掉了。
其次,筹备组派出所代表蔡某某要求资格审查“公开公平公正”,被威胁、逼迫辞去筹备组成员;
在剥夺12名候选人资格时,街道社区作为指导单位,并没有在公告上盖章,只有陈某某4名筹备组成员签字;
由于觉得上述公告有问题,夏先生等人又向街道进行了反映。
最终:筹备组组长在回应业主代表咨询时,明确表示,陈某某、张某、杨某、谭某4人签名,代表筹备组“无效”。
除了上述违规,夏先生称:小区前业委会发红包与业主大会绑定,具有典型的“贿选性质,非常恶劣!本应该是2023年9月发放的“业主红包,应该按物业收费面积发放,前业委会主任却坚持按户发放,更不可思议的是一定要到“业主大会”投票时发放,把发业主红包与换届选举捆绑,涉嫌“贿选”,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在本次选举投票过程中,谈某利用物业经理身份多次对业主威逼利诱,逼迫业主领红包投票,如退部分空调费、退租户租金,无理由的发停电通知、发威胁短信等。
综上所述,夏先生认为前业委会主任及其利益团伙避开街道社区指导,暗箱操控本次选举,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东成大厦业委会换届选举、垄断东成大厦集体经济资源。
他要求撤销东成大厦业主大会2024年作出的《管理规约》;要求撤销东成大厦业主大会2024年作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含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工作规则)》;
夏先生说:本次筹备组主要任务是组织换届选举,并不具备修改《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资格,如果要修改,只有等新业委会选出产生之后,由业主或新业委会提出交业主大会表决才行。
最后,撤销谈某、关某、厉某、李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民法典》第271条对业主身份有明确的定义。上述业委会6人,许多人没有业主身份,诸如:关某,卡友公司员工、李某某是银联公司退休员工、王某某是湘江航运公司员工,他们不是业主。
另外,虽然是业主,但是,在本小区物业企业工作,或者与本小区物业企业有经济业务合作往来的,也不能参选业委会成员。因为物业与业委会有利益关系,如果物业人员参选业委会,可能会影响业委会的决策,从而损害业主的利益。因此,物业从业人员不能参选业委会。
谈某作为物业公司法人、股东,蒋某某作为物业公司每月拿2000元薪酬的物业管理人员,应该不能参选业委会,厉某作为东成大厦楼顶光伏储能设备供应商、合作者,且每月有大量的经济往来,不能参选业委会委员。
东成大厦业委会:业主大会程序合法、完全依法依规
针对夏先生提出的诉讼,被告方东城大厦业委会进行了回应,业委会答辩称:
一:东成大厦小区第六届业主大会程序合法,是在社区、街道的全程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的,并最终选举出第六届业主委员会,表决结果合法,且未侵害原告的权利。
并向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街道韭菜园社区、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街道、长沙市芙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上述3个机构予以盖章同意备案发备案表。
2、东成大厦小区第六届业主大会的召开表决《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业委会委员是民法典278号赋予全体业主的权利,自选举产生或表决之日有效。业主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应该是提请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成员或废除《议事规则》。人民法院无权罢免业委会成员或废除《议事规则》,如撤销则属于侵犯业主的选举和表决权利。
3、民法典第2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与指导和协助。”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退一万步来说,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小区重大事务,是小区共有权益的集中反映,并不针对业主个人权益,更未剥夺业主个人权利,也未增加业主的义务,故不存在侵害原告的权益的可能性,如原告要行使撤销权也应该是撤销限制业主权利的某个业委会决定本身或筹备组决定,而不是选举业委会或表决的议事规则,不然小区治理永无宁日。
5、2023年11月起,东成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依据《民法典》《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公告筹备组报名,第六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先后起草《选举规则》,《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全体业主意见,后有筹备组人员发生变动并发布公告,开展业委会候选人推选工作,进行了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相关事项等程序合法。
6、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了东成大厦第六届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三个事项,一是管理规约;二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是第六届业委会委员的选举。东成大厦业主积极参与投票表决,并进行投票封箱、唱票、监票,统计投票,表决结果公示等,参与人员,参与面积达三分之二,且小区表决事项通过率也远远超过三分之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7、东成大厦小区第六次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表决合法。该事项未损害业主利益,更未损害原告的个人权利,原告反映损害其他业主权益,也未得到其他业主的授权或共同起诉。原告请求撤销无正当理由且混肴和扩大撤销权的范围。
对于夏先生反映的剥夺参选资格的问题,业委会辩护人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由于报名的候选人较多,在街道和社区的指导下,从报名的候选人中按照应当从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责任性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推选投票产生。
至于原告所称的4个筹备组成员签字,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时还有社区、街道的盖章,社区工作人员是筹备组副组长,街道工作成员为筹备组组长。
由于事件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加之一些法规处于新修订之际,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中国新报记者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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