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馆
江西乐平。一个7岁的小姑娘正要坐电梯回家,忽然被一个14岁的刘某(男的)从后面捂住嘴,按倒在地,并强制猥亵。
小姑娘挣扎,又被掐住脖子,一度出现了短暂的昏迷。
施暴的刘某又把电梯按到一楼,并把小姑娘带出了楼栋。
好在小姑娘醒过来后激烈挣扎,而且又遇到了路人,刘某有所忌惮,放下小姑娘自己逃之夭夭了。
如果没有碰到有人路过,小姑娘面对的将是什么?
可能是被性侵,也不排除刘某情急之下,再次掐小姑娘的脖子的可能……
简直不敢细想。
小姑娘的母亲报了警,警方随后也出了通告。
看警方的通报,刘某似乎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行拘。
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表面上施暴者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句话解释就是,应该行政拘留,但是因为刘某不满十六周岁,所以不执行。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初衷当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可是在本案件中,被害者也是一个未成年人,而且还是一个只有7岁的小姑娘。
现在的结果是,施暴者,一个14岁的男的,犯了罪,只是被警察叫去警告了几句。
而受害者,一个7岁的小姑娘,被性侵、被掐脖子到晕厥,事后还夜夜做噩梦,却好像只能自认倒霉。
法律保护了一个施暴者,因为他未成年。
但却伤害了另外一个未成年人,她比施暴者还要小得多。
怎么可以厚此薄彼到如此地步?
既然我们要保护未成年人,要对孩子们多一些厚待。那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厚待的是无辜的受害者,而不是作恶者。
现实为何就反过来了呢!
在二十多年前,我和作恶的刘某年纪差不多。
当时,我们学校有一个男生在一天凌晨的时候闯进了女生宿舍,把一个女生吓哭了。
后来我们再也没见过那个男生。老师告诉我们,他犯了错误,去了少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和改造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的场所,其关押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已经判决的罪犯。
在电梯里猥亵7岁小姑娘,把小姑娘掐到晕厥,还企图将其掳掠到其他的地方去继续加害。
根据小女孩的母亲反应,刘某就住在本小区,但和小姑娘不是一栋楼。那为何会进了同一部电梯呢?只能说明刘某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时兴起,而是有预谋地故意跟踪。
这还不构成犯罪?还不能去少管所体验体验吗?
虽然警方通报对其进采取了行政拘留。但事实是,因为他没成年,行政拘留没有执行。
受害者的妈妈也证实,不到24小时,刘某就被放回来了。
警方的通报,还要在最后强调: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肖像等隐私。即咱还不能私下对刘某的行为进行过多讨论,更不用说谴责。
一切都是那么正确,一切又都是那么让人无力又无可奈何。
这种无力和无可奈何,在近些年似乎特别凸显。
就在今年上半年,河北邯郸三个13岁的中学生有预谋、有计划地将自己的同学杀死,第二天还若无其事地去上学。
全网的人都担心他们因为未成年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后来根据最高检的回应,可以对他们发起刑事追诉。
虽然案情其实比较明晰,但大家等到现在依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美国有37个州,根本没有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下限。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只要犯罪,无论年龄多小,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从打击犯罪,惩恶扬善的角度来说,这是明智的。
当犯罪事实发生时,法官可以从实际案情出发,酌情量刑。同时可以避免明明是一个作恶多端的人,却苦于没有执法的理论依据,只能让坏人逍遥法外,好人忍气吞声的事情发生。
这样的话,也失了基本的公平原则。
其他很多国家,虽然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有所规定,但很多也比我们国家要低。比如英国,十岁以上的儿童犯罪,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可以酌情减轻处罚;14周岁以上,就要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在最近十年来,各方呼吁酌情调整未成年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的呼吁日益强烈,只是到现在为止,似乎还没有让大部分人感到满意。
更改法律条款当然应该要慎重,而且需要复杂的流程,以及比较长的时间,但这么多年过去,大家都在呼吁,却依然进展缓慢,也着实有些让人费解。
让人费解的还有家长。
按道理来说,未成年人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在社会上为所欲为。
他们不能负的责任,应该由监护人承担。
但几乎每次未成年犯罪的背后,很多家长的言行总是让人匪夷所思。
事发以后,刘某的家长在小区的业主群里表示:“小孩一直都是好好的,从来不会这样子”,将他跟踪、捂嘴、掐脖子、猥亵7岁小姑娘的行为,解释成“突然跟中了邪似的”。
后来,家长又在业主群里发了用皮带抽打孩子的视频,然后表示,后面要将孩子送到外地去。
很显然,他们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和严肃性。
也没有想过要对孩子进行必要的矫正教育。
完全不讲逻辑的狡辩、抽打孩子示众、把孩子送到外地去……这都不是在教育,而是在逃避。
可以想象,事情发生后,在小区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肯定也有人觉得这对自家的孩子构成了威胁。
而从刘某家长的反映来看,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孩子犯了什么严重的过错,他们想做的只是给小区的人一个交代,让这件事赶快过去。
别的不说,自己的孩子在小区内犯下了如此严重的错误,给别人家的孩子带来直接的安全威胁,岂能是送走了事?难道换个地方再去伤害别人就没问题?
根据小姑娘的家长反映,刘某的父母既没有表达歉意,更不愿意承担民事赔偿。
一句话,并没打算对此事负责。
可见,刘某能做出如此行径,和他的父母是有关系的。
越是如此,法律层面就不能只是不轻不重警告几句了事。
他的父母指望不上,总不能说等他长大了,成人了,犯下更严重的罪行以后,再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正义的惩罚吧。
小女孩的家长表示,他们想起诉,追求刘某的刑事责任。希望能有一个让人放心、安心的结果。
咱总不能拿这种行凶者毫无办法吧。
总该想想办法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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