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田某、王某甲、赵某某、严某某、田某、王某乙、崔某某等人多次到某地盗掘墓葬,经河北博物院鉴定,盗掘的19个地点的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及科学研究价值,且对古墓葬整体风貌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多次盗掘古墓葬,在参与的盗掘古墓葬活动中,负责组织、探墓、挖土、下墓清理陪葬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多次盗掘古墓葬,在参与的盗掘古墓葬活动中,负责探墓、挖土、下墓清理陪葬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二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某某、田某、王某乙多次盗掘古墓葬,负责放哨、开车、挖土等辅助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严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放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并在诉讼过程中主动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适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田某、王某甲、赵某某、严某某、田某、王某乙十三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依法追缴,作案工具及所盗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是国家和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文物犯罪行为严重影响文物安全,会对历史文化遗迹造成不可逆的巨大损失。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刨人祖坟”,损害了墓葬后代人的情感,还严重危害了国家文物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想要通过盗掘古墓葬“一夜暴富”,就是在给自己“挖坟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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