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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
1973年出生的曾海波是湖南省沅江市人。
2017年5月17日,曾海波驾驶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接到一笔搭载顺风车的订单,订单显示出发地为茅草街,目的地为长沙市火车站。上午11时许,曾海波车辆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将正在行驶途中等待红绿灯放行的曾海波车辆在路中拦截,扣押了曾海波车辆。
曾海波哀求无效,行政机关向曾海波出具了《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拟作出罚款二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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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曾海波向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申请举行听证,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6月8日下午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曾海波参加了该听证会。
6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以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的名义向曾海波作出了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交处罚决定〔2017〕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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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曾海波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7年8月17日向长沙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以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适用《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对曾海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为由,于10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交处罚决定〔2017〕0711号)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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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处罚。
2017年10月31日,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再次向曾海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曾海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法,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曾海波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曾海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经过听证程序 后,11月7日,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对曾海波作出《处罚决定书》,罚款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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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行政复议。
曾海波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于12月4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向曾海波送达了《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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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行政诉讼,一审。
曾海波认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的《处罚决定书》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均违法,应予以撤销,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岳麓区交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岳麓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曾海波在滴滴平台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涉案行程系曾海波从滴滴平台接到的顺风车订单业务,滴滴平台根据其出行分摊费用计算规则,推荐该行程价格为240.4元。但涉案行程系从益阳市到长沙市的长途客运行程,滴滴平台发布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系违法行为,曾海波从滴滴平台接受跨区域的合乘行程同样属于违法行为。故曾海波从滴滴平台接受跨区域合乘行程的行为不符合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要求,不符合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的定义特征,依法不能适用《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认定曾海波属于通过网络平台预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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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二审。
曾海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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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波不服,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湖南省高院认为: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问题。
1、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为行政法中一项基本原则,意为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利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保护利益应受保护。根据该原则,人民基于对政府行为信赖而做出的相关行为应当受到保护。《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合乘平台在本市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按要求实时、完整地提供合乘数据。可见,滴滴平台提供的合乘数据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车主按平台发布的信息(包括行程、收费实施载客行为)也是基于认为平台的该行为是受政府监管的行为,无需车主质疑和查证,再审申请人对平台发布信息不予以质疑正是因为对政府监管行为的信赖。再审申请人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赖而按照平台提供的信息从事的搭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该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本案中,根据相关规定,对合乘信息负责的是合乘平台,并非车主,车主按照平台给出的信息完成服务,本案所涉合乘行为仅处罚车主而不处罚平台公司,有违公平公正原则。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作出处罚时,既未充分考虑再审申请人曾海波利用滴滴平台公司从事顺风车业务的客观事实及其性质,也未全面综合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再审申请人曾海波,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这一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应与传统道路运输经营区分开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明确责任主体,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予处罚,处罚时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如此方可规范和促进这一新型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本案再审申请人曾海波利用网络平台预约载客行为应认定为顺风车搭乘行为而并非非法营运行为,其行为不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提供合乘信息的主体为滴滴平台公司,违反相关合乘规定的后果不应由再审申请人承担。且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故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其作出的岳交罚决定〔2017〕0316号处罚决定应予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亦应予以撤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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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行终12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行初4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岳交罚决定〔2017〕0316号《岳麓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岳行复决〔2018〕001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由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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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看得让人激动。
我们看到,如果没有再审,这个案件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
事实上,行政诉讼几乎一审、二审层层失守。就两审终审制度而言,实际上已经被再审制度和没有限制条件的申诉制度冲击得名存实亡,终审不终已经成为常态。
放眼世界,我们从港澳台地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看,它们基本上都采取了三审终审制,保留两审终审制的只是特例。所以,不改革两审终审制度,实行有限三审制度,申诉案件多的问题就很难从制度上解决。
或许真的要反思了。
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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