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原因,有关法律人员涉案的刑事法律文书,近些年明显公开的少了,由此也便形成了,只见有关人员落马被查的消息,却最多只见被双开被审判的新闻,却不见具体涉案内容的现象。
近日,一则《曾经号称司法界传奇的律协会长,担任仲裁委主任期间受贿、挪用资金还枉法仲裁》的刑事判决书,被一些法律自媒体从裁判文书网上发掘转载了出来,在法律圈及社会上流传开来。
公开信息显示,涉案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半的律师黄某某,真的不是一般的法律人物:曾经被官宣某法制报称之为“在云南司法界,他是一个传奇人物,律师圈子中流传着很多关于他的故事”;不仅是律所主任多年,而且是地级仲裁委领导至主任多年,地级律协会长,同时兼任各种专家库成员、政协常委多项社会职务;屡获全国性先进律师荣誉,经常受邀到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进行普法讲座。
2022年2月,黄某某以“仲裁委员会主任”身份官宣被查。以下就是网上公开的,当地法院审判黄某某的庭审画面。近日网上披露的其涉案案情,其中法院查明及认定的几个案件细节,令人不禁唏嘘。
法院认定的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中,不仅有其在任仲裁委领导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干预和过问仲裁案件结果、授意他人出具虚假裁决文书,更有一起个人受贿后,直接找到法院领导及办案法官撤销了自己仲裁委的裁判结果,进而试图再次干预仲裁案件后续司法裁决结果的案件:
根据判决书中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经某律师的引荐,仲裁委此前裁决案件中案件当事人之一的某公司代表吴某找到了黄某某,称言仲裁裁决书少裁决了8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很是常见,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约定,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否则就要认可和执行仲裁的结果。
令人想不到的是,时任仲裁委主任的黄某某,居然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向昭通中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期间,“他可以去做一下工作,让中院发回仲裁委,由仲裁委重新仲裁。”吴某也心领神会,送给了黄某某20万元,请他帮忙疏通法院关系。
黄某某收了钱,就去中院的案件承办法官唐某,提出仲裁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问题,唐某就叫以仲裁委的名义写了一份申请,就把案件撤销发回重新仲裁。
仲裁委重新裁决之后,吴某获得了理想的仲裁结果,可对方当事人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吴某就请王某某帮助协调中院,尽量维持仲裁结果,尽量把这个案件办理快点。这次,吴某给了黄某某60万元。
之后,黄某某电话联系了中院法官戴某,请其尽量维持这个裁决结果,又到中院副院长吉某、承办人戴某,协调维持案件。没想到的是,身为仲裁委主任、律协会长的身份出面“协调”案件,居然没有收到效果,仲裁裁决被法院以“一个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为由撤销了......
身为律师、仲裁委主任、律协会长,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案件结果的请求,究竟应该给出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方案?正常的方案,大家应该都会说,应该走法律途径、司法途径,信任司法机关、办案法官会依法公正审查仲裁程序,劝当事人避免产生法外对案件结果施加影响的作为。
司法案例却披露的是,以上的这些法律身份和荣誉,并没有让黄某某抵御住非法途径干预司法案件的利益诱惑,反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找到办案法官、法院领导,打着“协调”的名义,试图干预司法办案结果。
如此的“协调”过问,一个案件就可以收费20万元、60万元。要知道,这样的收费标准,已经超过了绝大多数人的一年工资收入,也超过了大多数律师一年的创收收入。可在这些“司法掮客”的手里,不过就是“协调”一下就可以,如果不是东窗事发的话,就再也无人知晓了。
当事人以20万、60万元,成功的诱惑了仲裁委主任、律协会长失去了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底线,这是人性贪婪与执业纪律、法律风险的考量,试想,如果办案法官、法院领导在接受黄某某的“协调”过程中,也没有抵御这几十万的诱惑,是不是现在就不仅仅是黄某某被查被判了?
这个案件带来的思考是,国家和社会为了工作的需要,给予了很多法律人必要的职业信任,让他们有了一定的社会职务,方便他们能比常人很便利的接触办案人员、司法领导,究竟应该如何利用这样的社会职务和职业信任?如何避免这些人,面对巨额的利益诱惑时,不走正常的法律途径,直接做出背离自己职业纪律乃至违法犯罪的事情。
犹如网上说的,当你还在熬夜加班的搜集整理案件证据参考案例时,当你还在法庭上滔滔不绝据理力争,当你还在劝当事人要信任法律信任司法时,有些法律“蛀虫”、司法掮客却将歪脑筋动到了、将黑手伸向了拉动腐蚀办案人员的地方。
一方面,司法案例可见,实现司法的公正,必须实现对司法贪腐的高压态势,明白仅靠法律人的自我约束,是无法彻底抵御动辄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拉拢腐蚀的。有些人,真的会在这些诱惑面前,铤而走险,忘了自己的身份。
另一方面,当纪律和惩戒无法及时跟进、时刻筑牢非法干预的篱笆时,法律人的自省自重对于个人而言,尤为重要。几十年的法律资历、“功成名就”,只要一个案件经不起诱惑后的东窗事发,就会令自己的人生彻底葬送,区别仅仅在于,是否能经得起诱惑而已。警示啊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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