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昆明山水润城小区,一楼的商户发现楼上竟然有人往下抛东西,把大家惊出一身冷汗。民警抵达现场时,楼下围了不少人,大伙儿都好奇究竟是谁抛下的物品?
民警立即询问报警人:“是扔什么东西下来?”报警人说:“都是玩具车,我刚才在地上捡的。”有目击居民表示,类似的高空抛物行为,一天之内已经发生了多次,万幸的是没有人受伤。
民警当即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小区保安马师傅说,其中一次高空抛物时,他正好就在楼下巡逻。
经过目击者辨认,民警确定了高空抛物者所在的具体楼层。敲开门后,民警发现家中只有一名老人和他两岁的小孙子。老人表示,玩具确实是自己孙子丢的,因为自己一时疏忽,留孩子独自在厨房阳台上玩耍,不想他就将自己的玩具接二连三地从阳台扔下。
看到阳台只装有栏杆,没有玻璃等防护措施,民警都感到后怕。
随后,民警现场对老人进行了相关提醒和普法宣传,同时通过电话对孩子的父亲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了整改建议,要求他们尽快对阳台做半封闭式改造,确保安全。
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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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8099999街头巷尾、央视新闻、春城晚报
编辑:李贵芳
审核:丛 林
终审: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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