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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满足一定条件时其犯罪档案需要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里的封存是档案仅仅不对外提供,还是可以从记录上当作“没有”来处理,即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呢?
答案是可以开具。
2021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第十条:
“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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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1、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档案被封存的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2、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超过五年有期徒刑,不符合档案封存条件的,根据规定仍应记录在案。公安机关受理开具证明申请时,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最高检对于此问题的处理也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
“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如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可以看出,如果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未成年人一方遇到公安机关不出具的,可以转而向检察院要求出具,或者要求检察院协助其在公安机关开具。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指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在入学、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也就是说,被封存记录的未成年对外不报告自己的刑事处罚记录也是合法的。
“封存”的意思差不多和对外说“没有”无差异,这应该就是档案封存制度想要达到的效果吧。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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