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仁,雇主一不留神悲催了,自己雇佣的女保姆,趁雇主不在家把男友叫来,俩人发生关系时女保姆突发心梗死亡,后家属状告雇主,法院审理后判罚匪夷所思。
郑女士20多岁,职业保姆,后来被中介总司介绍给陈某家做保姆,而且还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为,郑女士为住家保姆,主要工作就是看孩子,做饭,打扫卫生啥的,工资7000元,每个月还能休息4天。
在工作期间约定,不能带任何人到家中,否则后果自负。
郑女士业务能根强,方方面面表现的都不错,陈某一家对其很满意。
有一天陈某一家出去和朋友聚会,并告知保姆晚上不回来,让其照顾好孩子。
可是当晚陈某就接到了警方电话,说郑某正在被抢救,等到他们赶到时候,已经死亡。
后来警方告知他们说,郑女士将男友叫到家中,发生了关系,郑女士因为情绪激动发生心梗死亡。
后来郑女士的家属跑来闹,要求赔偿,陈某拒绝后,他们把陈某,保姆男友和中介公司高上法庭,听出69万元赔偿。
理由是,郑某和陈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其在陈某家出现意外,导致死亡,作为用人方,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是如何处理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郑女士从事的是保姆行业,意味着一天24小时均属于工作时间,发生意外的时间,应该属于提供劳务期间。作为雇主,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刘凯在郑女士出现意外时,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急救,是导致郑女士死亡的主要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辩称:
在与郑女士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工作期间,郑女士不得私自带第三人到家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郑女士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郑女士没有履行协议约定内容,违背了诚信诚实原则。且郑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郑女士系突发心梗导致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郑女士在雇主家中约会男友刘凯,并导致其死亡。作为家属,有权向接受劳务一方即陈某,以及第三人即刘凯进行索赔。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认为,郑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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