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刑事律师张秀峰刑事辩护研究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量刑指导意见有关刑期、罚金及适用缓刑的规定如下:
(十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有观点认为:线上转账手段在形式上并没有合法化所得来源,尚未产生资金流的断点,不会直接导致司法机关无法追查上游犯罪。如此,要追究行为人掩隐罪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需认定犯罪主体在行为时,能够知道所提供的银行卡是为后续“洗白”犯罪所得,阻碍司法机关追查所做的准备。作为司法人员,当然了解供卡等行为对最终“洗白”犯罪所得所起的作用。然而,处于犯罪链条末端的供卡人,就算被告知银行卡将用于“洗钱”“跑分”“刷流水”等活动,也可能不明确这些“暗语黑话”的准确内涵,或者即使亲自实施了转账或提供了验证帮助的(亲自提现的行为可能会影响行为人的认识),对供卡行为的最终效果也缺乏了解。如此,即使行为人在行为时认识到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因为不具有掩隐罪的主观故意,而只能被认定为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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