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北京11月11日讯(记者 林焕新)学前教育法就从业禁止明确规定,受到社会关注。在今天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王敬波介绍,学前教育法第44条明确了两类从业禁止的情形,一类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另一类是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此外,在学前教育法第80条还针对幼儿园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儿童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要求幼儿园或者有关部门要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这些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学前儿童的保护,更好落实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为孩子们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环境。”王敬波说。
此外,王敬波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有关人员的从业禁止的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强化教职工准入查询相关的具体制度,对幼儿园拟聘用的教职工在入职前进行查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幼儿园的每位教职工都要爱护孩子,依法规范自己的执教行为,保护孩子们健康、快乐、安全地成长。幼儿园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幼儿园教职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结合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管理规定、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所在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有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的,要坚决清除出教职工队伍。
作者:林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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