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家长注意
广东近日印发
《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具体有什么要求?
一文了解
11月11日下午,广东省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下称《设置标准》)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及办学行为。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在校生的
学科类民办教培机构
省教育厅副厅长朱建华在会上表示,广东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但是现有存量的少数学科类培训机构仍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因此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对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继续适用。
朱建华介绍,新修订的《设置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落实义务教育“双减”的要求。《设置标准》新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作为制定依据,同时国家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不再重复规定。
二是增加民办培训机构的分类。将民办培训机构分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机构和面向其他人员的机构,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提出了差异化的设置标准。
三是强化培训机构的安全要求。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增加以下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等。
四是完善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明确了设立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要求。
五是新增互联网线上培训规定。提出民办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六是完善培训机构的场地要求。增加了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的规定,确保不拥挤。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两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七是修订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民办培训机构聘任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应当对教学教育人员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来源:南方+客户端、羊城派、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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