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有一栋普通的居民楼,楼内的105号房屋原本承载着一家人的温馨与安宁。这套房子的主人是刘秀芬与王立国夫妇,他们共同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王强和女儿王晓钰。(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01年,刘秀芬与王立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这套位于石景山区的105号房屋,房产登记在刘秀芬名下,系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7月王立国突然去世且未留下遗嘱。这意味着,105号房屋中属于王立国的那一半份额,成了他的遗产,将由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刘秀芬、王强和王晓钰三人共同继承。
在王立国去世后,全家人并没有立即对房产进行分割,因此,105号房屋在法律上归刘秀芬、王强和王晓钰三人共同共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关系悄然发生了变化,母亲刘秀芬重男轻女的思想逐渐显露出来。2020年11月19日,一个突如其来的消息让王晓钰震惊不已,母亲刘秀芬和哥哥王强在她不知情且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105号房屋转移登记到了哥哥王强名下。刘秀芬还出具了放弃声明:兹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人刘秀芬同意,购房人王强使用出售已购公房住房收入金额100000元整,用于减免相应契税税额。
王晓钰感到愤怒和不解,作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她认为自己依法对105号房屋享有继承权,而母亲和哥哥恶意串通转移房产登记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至此,王晓钰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源源律师帮助自己维权,请求法院判决:
1.确认王强与刘秀芬就案涉105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判决王强将案涉105号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刘秀芬名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们之间并无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本案涉及的合同,仅是为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使王强成为房屋合法所有者,并非要阻挠原告权益。过户是合法且必要的程序。此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我们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作为母子,我们之间的交易合乎情理。
被告之间的合同即便无效,也是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刘秀芬名下,这和在王强名下没有任何区别。无权处分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王国立去世前与王晓钰关系不好,王立国多次表示将房子留给王强,属于口头遗嘱,可以提供多位证人证言。王立国突发心脏病过世,没有书面的遗嘱,但是符合口头遗嘱的构成要件,刘秀芬将房屋过户给王强没有损害原告任何实体权利。
房屋过户给王强是为了更好地照顾刘秀芬,且房屋仍由刘秀芬实际居住,未侵犯原告权利。原告王晓钰在找到工作并再婚后便搬离,而王强虽不能每日陪伴,但每周都会探望母亲。为防止刘秀芬因购买保健品而抵押房屋,王强才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房屋仍由刘秀芬居住,并未出租或出售,不存在恶意串通。
首先,对3名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证人证言没有日期,不清楚形成时间,有高度雷同性。3个证人身份与二被告有紧密联系,有倾向性,陈述事实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实现被告人的证明目的。
其次,案涉房屋系刘秀芬与王立国夫妻共有财产,现有证据显示,王立国在去世前未留有遗嘱。被告虽然主张留有口头遗嘱,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王立国去世后,案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原告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享有房屋所有权份额。
再次,现刘秀芬将案涉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出售给王强单独所有,损害了其他房屋共有人、权利人的利益。且,依据放弃声明,王强并未给付刘秀芬购房款,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实为赠与。
最后,刘秀芬、王强作为王立国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对房屋的来源、权利人应为明知,故刘秀芬、王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二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应当恢复原状,王强应配合刘秀芬将案涉房屋过户回刘秀芬名下。
经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法律意见,一审判决:确认王强与刘秀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强于七日内将案涉105号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刘秀芬名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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