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借给朋友钱又不好意思拒绝,女子便将此前收到的一张百元假钞“借给”对方。结果,造成一张假币,两人被行政处罚的恶果。11月12日,太原公安鼓楼派出所向社会通报了这起警情。
警方也提醒广大市民,客观上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并且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持有和使用是“或”的关系,即使只有持有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今年10月29日,太原鼓楼派出所接到辖区某珠宝店报警,称一男子使用假币在店内购物。出警民警现场了解到,当天一男子用100元现金在店内购买了一枚价值90元的戒指。男子离开后,店员发现这张100元纸币是假币。
民警在11月10日将使用假币购物的男子阎某抓获。据阎某交代,这张假币是自己认识的一张姓女子给的,民警随后找到了张某。面对民警询问假币来源一事,张某懊悔不已,称这张假币是自己在经营中收到的。
“阎某问我借钱,我也不富裕,就不想借。最后想到自己有张假币,我就想用这个把他打发了。”张某表示,“借出”假币时,她也告诉阎某这张是假币,可没想到阎某还是冒险将它花掉了。
警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阎某和张某的行为已经违法,虽不达法律规定的总面额4000元或币量400张(枚)的刑事立案标准,但已够行政处罚标准。因此,鼓楼派出所依法将阎某行政拘留5日,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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