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一、将序言修改为:“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前身是1956年成立的西安铁路运输学校(国家级重点中专)和1959年成立的西安铁路运输职工大学。2001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5年4月完成教育部备案。2005年9月由西安铁路局正式移交西安市人民政府。现为国家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第二批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陕西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陕西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单位、陕西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
“学院坚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方向,坚持‘办学不脱轨,育人不离道’的办学理念,秉承‘尚德、守则、强能、笃行’的校训和‘主动、负责、彻底、奉献’的学院精神,坚持轨道交通办学特色,立足陕西,面向西部,服务交通强国战略,践行‘一带一路’倡议,创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努力建设‘特色鲜明、行业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新时代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一条:“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一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学院中文名称为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西铁院。英文名称为Xi’an Railway Vocational & Technical Institute,英文缩写是XRVTI。学院网址是http://www.xatzy.edu.cn。”
四、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院注册地址为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396号。学院设有港务校区、自强校区、龙首校区和临潼校区。港务校区地址为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396号;自强校区地址为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133号;龙首校区地址为西安市新城区拾翠路副189号;临潼校区地址为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65号。
“经举办者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院经教育部批准,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业务接受陕西省教育厅和西安市教育局的管理和指导。”
六、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七、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八、删除第六条。
九、将第七条修改为:“学院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服务国家战略、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办学基本职能,主动适应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培养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十、新增一条作为第八条:“学院主要实施专科层次高等学历教育,同时进行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推进国际合作教育,提升办学水平。”
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学院专业设置以工科为主体,以铁道运输、城市轨道交通类专业为龙头,涵盖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土木建筑、财经商贸、资源环境与安全、能源动力与材料、教育与体育等多个专业类别。
“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遵照有关规定,积极发展相关专业,灵活调整专业结构。”
十二、删除第八条、第九条。
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学院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本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院治理能力,促进学院治理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不断提升学院办学水平。”
十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院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举办。”
十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院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院级领导;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院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十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举办者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院利益,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十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院规章制度,按章程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为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业证书;
“(六)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聘任(用)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学院设施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九、将第五章改为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管理体制”,共四节。在第一节前增加:“学院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学、多元参与,建立政府主导、学院主体、行业企业参与的办学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
“学院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握学院改革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组织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教材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
二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将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院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高职双高计划”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院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法规设置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学术咨询、评议、评审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专业(群)的设置及专业(群)建设提供咨询、建议;
“(二)审议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和教科研工作管理制度,评议学院教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
“(三)审议、评定校级教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题;评议推荐纵向科研项目;
“(四)评审申报各类学术奖励的教科研成果,确定学术成果等次、奖励范围和标准,对学术成果的水平组织鉴定;
“(五)审议各类学术荣誉及有关荣誉的推荐、申报;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学术评价;
“(六)开展学院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和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七)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八)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研究事务。”
二十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院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引,把握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对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重要工作进行咨询、研究、论证、审议和评估;
“(二)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进行系统规划,对学院教育教学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向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研究和审议学院教学工作发展规划以及各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对重大教学建设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学职能部门和二级院(部)确立教学改革思路与实施方案提供咨询和决策指导,推进教学改革,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五)指导二级院(部)紧密对接行业发展,扩大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学院教育教学与评价方式变革;
“(六)监督、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教育教学事务。”
二十五、将第四十二条拆分为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各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十七、将第四十三条拆分为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发成立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发挥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开展工作。学代会每年召开1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代表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并经各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院(部)学生分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十八、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二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聘任法律顾问和律师参与学院相关法律事务处理。”
三十、删除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三十一、将原第六章改为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内设机构”,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者职能调整。
“学院确定并公布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服务事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经学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的成立和撤销原则上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学院党委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院(部)是学院开展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由学院根据专业(群)建设和发展需要进行设置,按照学院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根据学院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二级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二级院(部)教育教学、专业(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培训以及对外交流等教学活动,实施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服务水平;
“(四)管理二级院(部)教职工,负责本单位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推荐;
“(五)负责二级院(部)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七)根据学院有关制度和指导意见,制定二级院(部)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办法、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根据二级院(部)情况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院(部)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院(部)党支部)。二级院(部)党总支、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二级院(部)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院(部)重要事项。召开二级院(部)党总支会议研究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院(部)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二级院(部)党总支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二级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政治关;
“(五)做好二级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二级院(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院(部)院长(主任)负责二级院(部)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二级院(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推荐、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二级院(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二级院(部)党总支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照二级院(部)内设的教学、管理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二级院(部)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或者学生社区设置师生党支部。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二级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二级院(部)重大问题决策,支持二级院(部)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围绕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开展工作,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三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参加学院组织的进修培训等活动、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三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第八项修改为:“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十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十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员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依法另行管理办法规定。”
三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拆分为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西安市编办核定的编制数,依法依规设置部门机构,核定部门编制。根据教学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三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岗位聘任(用)制度;
“(二)管理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用)制度。”
三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学院建立与教育教学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强化岗位责任,突出工作绩效,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
三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学院人才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将第七项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规定》,就职务聘任(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四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第三项修改为:“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学院根据办学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聘请和管理外籍教职工。充分发挥外籍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学院按规定实行退休制度,教职工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应待遇。学院支持教职工退休后继续为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四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院编制外用工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十六、将第七章章名改为“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资和其他收入。学院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款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捐款。”
四十七、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坚持勤俭办学方针,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绿色校园、节能校园。”
四十八、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四十九、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经委员会,对学院预算编制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十、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资产管理制度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学院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
五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学院依法保护和管理学院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五十三、删除第六十条。
五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健全后勤管理与服务保障体系,为学院办学、师生学习工作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五十五、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院利用教学资源和办学优势,建立多形式、全方位、深层次的政、行、企、校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为国家战略、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五十六、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学院设立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政府、学院、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等组成。理事会的理事产生、运行规则、会议制度等,依据其章程执行。”
五十七、将六十七条拆分为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修改为: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友包括曾在学院(含学院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工。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院的建设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成立地区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学院的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学院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五十九、将第七十三和七十五条合并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十、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改:
“(一)学院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发生。”
六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院长。
“(二)学院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名。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名。
“本章程的修改决定由学院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作出。
“章程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六十二、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与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废止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六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六十四、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章节、条文的序号、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等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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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陕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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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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