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是我国古代时期的一种婚姻习俗,类似童养媳的性质,大概从三国时期就存在了。
童养媳一般只有两种家庭条件才有,第一种就是王公贵族,需要童养媳从小照顾主子的儿子,第二就是穷乡僻壤的小地方,在这里人几乎都跑了,所以需要买来童养媳补充人口。
童养媳一般在男方家多数都是让婆婆欺负,为了让女孩知道以后做儿媳要尽心尽力的伺候公婆,就会想尽办法折磨,打骂是常有的事。
从小就让做家里各种重活累活,童养媳一般都是不敢反抗的,身体和心理都遭遇着非一般的折磨。
童养媳的年龄比男子的大,所以被抱养后就不能上学读书了,整天只能待在家里做家务活,引导男子成长。
清代著名文人郑板桥曾写有一首同情童养媳、指责婆母的诗,题目叫作《姑恶》,在民国时期,这种野蛮的童养媳制度依然存在,直到民国后期才慢慢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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