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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十项内容,新修改的监督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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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决定公布之日起,修改后的监督法即开始施行。

这部法律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权。这次修改,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增补完善。例如,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并列明了十项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等。

另外,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此次修改增加规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等纳入人大监督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监督法修法,进一步明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细化政府债务监督,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修法决定,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并规定法律所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事项。

这些事项有十类,包括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可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都被纳入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

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修改后的监督法还增加了一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增加规定听取和审议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去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监督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对修正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完善。

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正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完善。一些好的实践做法,如执法检查中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等在监督法中予以明确。新公布的修法决定,也体现了这些意见。

例如,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等对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作了规定。

修改后的监督法增加了两条相关内容,其中,增加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增加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此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每年听取和审议环境保护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已经实现常态化、固定化。

修改后的监督法也专门增加了一款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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