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甲、李某乙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出庭支持公诉。澜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2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李某乙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0年至2023年,李某甲和李某乙使用粘网和粘鸟胶水猎捕鸟类,并带回家中当宠物饲养,后被澜沧县公安局查获。
经查,李某甲猎捕饲养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头鹦鹉5只,价值5万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喉噪鹛2只,价值3000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6只,价值3万元,总价值8.3万元。李某甲猎捕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头鹦鹉3只,价值3万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喉噪鹛3只,价值4500元,总价值3.45万元。
目前,查获的鸟类已全部移交普洱市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中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报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丁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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