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合法合规,又能缓解公司资金流压力,越来越多的公司股东选择知识产权实缴作为出资策略。不过,【美家企服-为企业做知识产权实缴服务】过程中发现仍有不少谨慎的企业经营者担忧:知识产权毕竟是无形资产,其价值难免波动,那么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可以明确说:不需要。
可能很多人会提及新《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东……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何两条法律似乎有所冲突?其实,当股东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发生贬值、失效,股东是否需要补充出资或者承担责任,有3个判断准则:
①知识产权在出资时的价额是否合理。
不同于货币资产的固定价值,非货币资产如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价额都会随着时间变动。所以,法律上只以出资时的时点作为唯一判断标准,不涉及以后。只要出资时价额合理,就认为股东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往后价值波动造成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因此,以知识产权实缴而言,只要出资时确实履行了必要、完整的评估程序,没有重大遗漏,其资产评估报告的结果通常都会在法庭审理中获得承认。若是一定年限以后,知识产权因为市场变化而贬值,甚至宣告无效,例如去年值1000万,今年只值200万,股东都无须补足出资。
为避免对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作价价值是否一致产生争议,股东及公司应在出资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资产进行评估,且对于评估假设条件予以充分考虑并认可,确保评估报告的公允性。
②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
无论股东选择哪种出资方式,都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公司已经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即将破产,或者股东明知知产具备权利瑕疵、即将失效,仍然选择用知识产权出资,那么在后续的法庭审理中,可能会判定股东的出资行为存在恶意,需要以货币补足出资,或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约定。
当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贬值了,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例如,写明股东需要补足出资),那么在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要求时,股东就需要补足出资,而法院也应予以支持。如果没有,那么股东可以免责。
总而言之,只要股东合法合规地完成知识产权实缴,并不需要过多担心其中的法律风险。在国际环境变化、产业升级在政策层面倍受重视的当下,知识产权实缴仍将是受到有关部门鼓励的出资方式,必将在较长的时期中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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