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
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消息
根据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
发布的相关通知
宁夏将建立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
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
补贴发放给
具有宁夏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
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补贴标准: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及入住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相关支出。
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中度、重度及完全失能老年人。
补贴标准: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接受居家上门和社区专业康复护理等服务费用。
注意事项
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原则上以提供服务形式落实,坚持“先服务后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养老机构;居家或在社区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经当地民政部门征选的服务供应商。
服务覆盖不到的地区,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办理时,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由受理机构进行身份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协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及需求综合评估。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编辑:王瑜婧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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