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继涛 梁学东
11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一批湖北法院司法保护长江的案例和事例。其中,在十堰市某环保工程公司及胡某等五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中,某环保工程公司及5名被告人以“挂瓶子”的手段干扰水质质量监测系统采样,造成水体污染,最终均被判刑。
发布会现场(朱向东摄)
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十堰市某环保工程公司因管理的净化厂水质不达标、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而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庹某、夏某、王某、石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排水口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量标管”与“进水管”接口对调,让监测设备通过“量标管”抽取犯罪分子放置在机箱中装有自来水和正常排水的混合液,以替代监测设备应该抽取的排水水样,进而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
这一行为,导致该公司运营的水质净化厂将大量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不符合水质达标要求的水体排入河流。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和五被告人采取“挂瓶子”的手段干扰水质质量监测系统采样,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将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不符合水质达标要求的水体排入水体,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十堰市某环保工程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庹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对被告人夏某、王某、石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宣告缓刑。
“本案所涉违法行为区别于传统的直接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直接污染行为,通过采取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从而掩饰其排放不符合标准水体的违法行为。”湖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吴良志表示,此类作案手法较为隐蔽,难以及时发现,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必须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
发布会上,湖北高院副院长陈旗介绍,2022年以来,湖北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11313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89件,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0余件;全省法院已形成省法院环资庭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N个审判团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1+5+10+N”环资审判体系。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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