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11月15日电 (记者汪文正)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通知明确,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12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三部门2018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显示,启运港退税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泸州港、太仓港等一批位于泸州、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芜湖、南京、张家港、南通、苏州、连云港、青岛等地的港口。今后,适用政策的启运港中,将新增无锡(江阴)港。
三部门2020年发布的《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显示,启运港退税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滘心港、盐田港等一批位于广州、深圳、佛山、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珠海、江门等地的港口。今后,将增列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为启运港。
三部门还公布了内蒙古、广西、浙江、辽宁、广东等地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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