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某诉称,被告刘某于2012年2月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在高多次催要下,刘于2019年2月向高出具了本金加利息共计22万元的借条。现,由于高某急需用钱,虽多次索要,但刘总以无钱为由推诿。遂,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4年11月13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主张的12万元利息是否获得支持,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刘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然,借条上没有注明利息,应当视为没有利息。
【调解】
当日,经法庭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后达成协议,刘某同意给付高某12万元。
后记
那么,口头约定的利息是否可视为没有利息?就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利息并不当然视为没有利息。因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当事人口头约定利息的情况广泛存在,的确给法院在判断当事人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利率多少带来不少困难。但,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利息的,并不当然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法院将依据双方的借款和还款金额、双方关系、交易习惯等事实和相关证据加以综合认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997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判认为,虽然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利息,但在相关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双方系口头约定利息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陈少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