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仁大镇农村厕所改造实际施工方负责人张进宝通过网络媒体反映仁大镇政府主要领导涉嫌玩忽职守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张进宝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静宁县监察委主要领导的重视,对其反映的仁大镇政府领导涉嫌玩忽职守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替他讨还公道,追回给其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他愿意对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张进宝提供的事情经过:我于2022年九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由仁大镇政府分管农村厕所改造的朱主席和范镇长安排到辖区内各村进行厕所改造。我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辖区内农村厕所改造任务,工程款共计342100元。
这本是一笔直接付给我的款项,但是仁大镇政府主要领导在明知应该支付给我的情况下,不顾我的强烈反对,仍然错误地安排镇财务将这笔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工资转到甘肃清泽润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甘肃清泽润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这笔款后,拒绝再转付给我,导致我的这34万多元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无法要回。我多次向仁大镇政府催要未果。
万般无奈之下,我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甘肃清泽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这笔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静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笔款项应该由仁大镇政支付给我,而不是由甘肃清泽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
法院判决生效后,虽然仁大镇政府主要领导也明知将我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打到甘肃清泽润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是错误的,但是仍然没有采取实际措施妥善解决我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不仅如此,仁大镇辖区内各村还有欠我的约171200元的厕所改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至今还迟收不上来,我多次找到仁大镇政府领导协商至今无果,导致我无钱给农民工发工资。农民工全靠这些血汗钱来维持日常生计,包括给老人看病,给孩子交学费等等。
由于农民工拿不到血汗钱,天天对我进行各种骚扰,导致我和妻子精神严重抑郁。妻子天天以泪洗面,觉得无颜见江东父老。
经我咨询律师得知:仁大镇政府主要领导错误地将我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转到甘肃省清泽润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行为,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4)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玩忽职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三、玩忽职守罪的判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仁大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中的“(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的情形;且符合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中“致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应予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张进宝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静宁县监察委主要领导的重视,对其反映的仁大镇政府领导涉嫌玩忽职守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替他讨还公道,追回给其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他愿意对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事态的发展,媒体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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