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个人消费者报废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并在三亚市注册登记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个人消费者相应的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6000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4000元。
(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和报废)2024年7月14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燃油乘用车(包括2011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以及两个日期前注册登记的国四排放标准的相应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5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三亚市注册登记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凭在三亚市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原则,根据购买新车金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给予个人消费者相应的补贴。
转让上述条件旧车并于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对价格在:
转让上述条件旧车并于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对价格在:
(一)汽车报废更新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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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产权属于个人的消费者,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个人消费者所报废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于2024年4月24日后、12月31日前完成报废,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
2.个人消费者注销名下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
3.个人消费者新购乘用车新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31日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国内不限地域)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二)汽车置换更新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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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产权属于个人的消费者,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当于2024年7月15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
2.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乘用车,转让日期应在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3.个人消费者新购新能源乘用车新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新购燃油乘用车新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新车应当于2025年1月31日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国内不限地域)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一)申报时间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消费者发起,应于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2月10日期间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如因申报材料不齐全、填写信息不准确、上传相关证件不清晰、无法识别、条件不符合等情况,审核人员有权驳回申请,购车人需重新上传材料。
(二)申报方式
本次活动通过移动端进行申报,具体方式为:登录云闪付APP进行申报。
方式一:登录云闪付APP—搜索“海南地区汽车补贴”小程序—进入“三亚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专区进行申领。
方式二:登录云闪付APP——点击“政府补贴”标识——进入“三亚市政府补贴”专区——进入“三亚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进行申领。
(三)申报提交材料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需提交材料: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需提交材料:
(四)审核
审核期间,购车人可以通过云闪付APP“海南地区汽车补贴”小程序查询审核进度。
(五)补贴发放
对审核通过的名单,由发放平台将补贴发至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购车人。请购车人谨防诈骗,不要点任何无关链接。对审核通过的名单,将联合相关部门核实车辆信息,如发现申领的信息和图片存在造假,将取消购车人活动参与资格,并回收购车人获得的补贴资金,对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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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已按照《2024年三亚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提交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在2024年11月19日前已获得消费券的,按照本细则新标准补齐差额(如某消费者按《原细则》已获得5000元消费券,按新标准应获得6000元补贴的,则需补发1000元差额补贴),差额补贴由发放平台直接发至购车人通过云闪付APP补录的银行卡账户;在2024年11月19日前已提交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但未获得消费券的,按照新标准将补贴由发放平台直接发至购车人通过云闪付APP补录的银行卡账户。已获得消费券的,不可重新申请补贴。
(二)请接收到银联发送的需要补录银行账号的短信的申领人及时登录云闪付APP补录购车人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账号信息错误或账户不是购车人本人导致无法接收补贴的,由申领人本人负责。
(三)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四)同一辆新车不重复享受“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个人消费者可任选一项,已获得其中一项补贴的,申请其他补贴时不予受理。
(五)因补贴数量有限,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车主尽快提交申领材料,该补贴先领先得,领完即活动结束。申领人应严格按相关要求上传申报资料,并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特别是手机号、收款账号等),避免因格式错误或图像模糊等问题无法通过审核。
(六)购车人在申请材料上传截止时间内,未上传完整齐全的申请材料或所购车辆未上牌的,视为主动放弃参与汽车补贴活动。申领人应及时关注“申报平台”的信息提示,及时根据平台信息提示,进行个人资料的修改完善及补充上传,建议查看路径为:进入“云闪付APP”—搜索框搜索“海南地区汽车补贴”—点击“我的申请”进行查看。因申领人关注度不足造成开票、上牌、申报(修改)资料上传逾期导致无法享受补贴补贴,申领人责任自负。
(七)申领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利用不正当手段、规则漏洞等方式进行套利,骗取财政补贴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拒绝其今后参加本单位主办的任何优惠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它手段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不得擅自涨价或通过捆绑销售方式变相涨价。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参与补贴核销的商户恶意刷单、利用规则漏洞等不正当手段方式进行套利,银联和主办方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拒绝其今后参加本单位主办的任何优惠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活动期间,如出现汽车销售商户操作失误(包括但不限于开错发票、刷错设备、填错信息等),或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商户开具的发票出现“销货单位名称”与实际销货商户名不一致,或“销货单位名称”不在三亚区域内等情况,导致购车人无法参与活动,由商户、购车人自行负责。
(十)参与活动的商户提供的商品及附属产品符合相关生产标准、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纠纷,由参与活动的商户负责解决。
(十一)三亚市商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实时监测补贴活动情况,在因恶意套取财政补贴等非正常因素造成活动补贴资金异常增长、财政资金面临较大损失风险时,有权提前终止活动,届时将另发公告通知。
(十二)购车人参与活动即视为理解并同意本活动细则。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由三亚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三亚市商务局
编辑:王 婧
审核:廖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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