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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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亚制程,代码:002388)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查明,新亚制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1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27,139.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5%。截至2023年3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二、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858.48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
50.54%,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故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拟对新亚制程、徐琦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同时,新亚制程表示: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事项主要涉及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该事项发生后,公司已于2023年2月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事项,2024年4月29日,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
之前,2024年1月11日,新亚制程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徐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4年4月30日,新亚制程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新亚制程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新亚制程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新亚制程案的索赔条件为:2022年10月8日至2024年1月10日间买入新亚制程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1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新亚制程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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