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决议撤销权,即,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决议。
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而新公司法特别约定了对于未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其决议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应当为该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但不论是否知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最长期限)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股东的决议撤销权行使期限,相较于民法中其他的除此期间而言,相对较短,这也体现了商法重视效率的原则。
此外,股东行使决议撤销权的前提,应当至少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因瑕疵而遭受了实质性的应向,若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则该股东的决议撤销权不能被支持。
致使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包括: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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