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一则行政处罚
以下市案件详细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9月4日开始用“菜花蛇”加工制作成菜品”椒盐蛇段”、“蛇汤”对外销售,其经营使用的“菜花蛇”均由农户野外捕捉并上门推销,无固定供货者,购进价格是120元/斤,购进数量共9条。当事人未做“菜花蛇”的采购台账,无法提供供货者联系方式及相关进货票据。根据当事人点菜区现场发现的点菜清单统计,2024年9月4日、7日、10日、11日、12日、19日均有热菜“蛇”的销售记录,销售价格以“菜花蛇”的重量及烹饪方式按条定价,经营额共计5362元。
截至2024年9月20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购进的9条“菜花蛇”已全部制作成食品并销售完毕。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菜花蛇”学名为王锦蛇”,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爬行纲水游蛇科,属于禁止食用的、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查询《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王锦蛇”(菜花蛇)属“蛇目“其他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元/条。当事人经营使用“菜花蛇”制作的每份菜品均使用一条“菜花蛇”,实际交易价格328元--888元不等,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六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的,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的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使用“菜花蛇“制作的食品销售金额按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共计5362元,违法所得共计536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使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362元
2、罚款8043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85792元。
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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