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女子龙娇偶然发现丈夫陆壮背着自己向另外一位女性刘倩转款5万多元,遂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将刘倩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5万多元款项。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全部转款属于不当得利的理由不充分,判决被告返还陆壮表示爱意数字“520”“1314”等转款合计1.9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20日,龙娇与陆壮登记结婚。近年,她偶然发现丈夫陆壮与在阆中经商的一名外地女性刘倩关系密切,在2023年2月至8月期间,陆壮通过微信转账或发红包的方式,陆续向刘倩支付6.3万余元,其中转账金额为“520”元的共计27次,转账金额为“1314”元的共计6次,转账金额为“52”元的1次。减去刘倩退还给陆壮的款项,刘倩共计收取金额为5.5万余元。
2024年7月,龙娇一纸诉状将刘倩起诉到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自己5.5万余元。庭审中,龙娇向法庭提供了她的代理律师与被告刘倩的通话记录一份,刘倩在这份通话中表示,陆壮确实追求过她,但双方并没有不正当关系,并称陆壮向她微信支付的金额里包含了他自身消费的酒水费。陆壮对刘倩的说辞没有异议。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刘倩是否应当返还陆壮在2023年2月至8月期间向被告刘倩微信转款的金额。法院认为,结合本案证据,在2023年2月至8月期间,陆壮陆续向被告刘倩有过转款行为,被告收取过有特殊含义且部分表达爱意金额的转账,存在不当。但仅有该事实,没有陆壮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照片等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异性关系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陆壮与刘倩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鉴于双方均对在2023年2月至8月期间,陆壮向龙娇的转账中包含了部分共同开支的事实无异议,故原告龙娇主张全部转账均属于刘倩的不当得利证据不充分。但对于其中陆壮转款多笔52元、520元、1314元合计1.9万余元,一般认为属于表达爱意数字,刘倩接收不当,应当予以返还。
2024年11月4日,该院作出判决,被告刘倩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龙娇1.9万余元。(文内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南充新闻网 南充融媒 转载于看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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