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温度不达标”是在每个供暖季都会出现的声音,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实践中,业主往往认为自行测量的室内温度就可以作为自己主张权利的证据,实则不然。
业主与供暖单位签订供热采暖合同后,便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成立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主张供暖温度不达标时,所提供的证据应符合法律要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从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来看,如果业主的举证多为个人主观感受和向供暖单位反映情况的材料,缺乏客观的、经过科学测量的温度数据支持,难以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反映供暖情况的有效证据。
实践中,有业主向法院提供热能表照片等证据,虽可显示居住环境温度数值,但无法确定其测量的准确性以及是否符合行业规范的测量条件,且没有供暖单位的认可,不能单独作为判定供暖不达标的依据。
另有部分业主向法院提供了自行制作的测温记录表作为证据,但如果其没有经过专业机构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监督测量,其记录的数据专业性和可信度往往不易被法院采信。
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关联且有用的证据应具备客观性、科学性以及可验证性,这样才能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可靠支撑。如由专业检测机构依据相关行业标准,使用精准校准仪器在供暖季正常供热时段、按照房屋不同功能区域均匀布点所测得的多组温度数据记录,且有详细的检测时间、地点、环境参数标注以及检测人员签字盖章的测温报告,便属于此类能有效支撑供暖纠纷诉求的关键证据。
同时,若有供暖单位关于供热设备运行参数异常的内部记录或维修记录,且能与室温不达标情况相互印证,也可作为有力证据被纳入考量范畴。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相较于业主自行制作的记录,专业机构检测在司法程序中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的概率将显著提升。
因此,在供热纠纷发生后,如果业主认为温度不达标,要及时保留投诉或维修记录,要求供热单位或相关供热监管部门上门实地测温,或委托具有相应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留存测温单等相关证据。
若供暖单位未积极处理,业主可向物业、社区或供热部门反映。若仍无法解决,业主可依合同与法律诉讼,凭充足有效证据主张供暖单位担责,如减免供暖费、赔偿因供暖不佳导致的额外取暖费等。
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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