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属于基层组织人员,通常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选择“躺平”,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玩忽职守罪。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村民小组原小组长杨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该县供电局部分职工旁听庭审。
杨某任某村民小组小组长期间,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从事该村民小组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逐年补偿界定工作。移民逐年补偿人口的计算和确认,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村民小组自行制定兑补方案,经群众会议讨论决定按农户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登记面积为依据确定兑补面积。
杨某在组织村民小组水电站建设淹没耕地面积登记、审核、上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对农户上报的耕地面积真实性进行核实,审核把关不到位,致使17户农户虚增耕地面积21亩,多兑补出公共资金76万余元,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部分农户退还多兑补资金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今年10月21日,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农户退缴在案资金由县监察委发还给村民小组;剩余未退缴资金依法向农户继续追缴返还村民小组。
该案的公开审理,为该县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等工作人员敲响警钟,提醒大家身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必须时刻将岗位职责牢记心间,真正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夭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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