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关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爆炸致人伤害引发的索赔案。
甲某受雇于乙某经营的某废品收购站,从事废品收购工作。2021年8月,甲某使用氧气切割机切割一个废旧保险柜时突然发生爆炸,该柜未标注“爆炸物品存放柜”等字样,造成甲某严重受伤,医疗费为31万余元。经鉴定,甲某伤情评定为七级伤残。事发后,甲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乙某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某及收购站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万元。
乙某辩称,其对甲某的受伤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要求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耐心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责任如何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乙某作为甲某雇主,收购时怠于履行谨慎检验注意义务,误将爆炸物品存放柜当作一般废旧保险柜收购,并在甲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教育、提示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考虑到甲某已产生的身体伤害以及经济损失,承办法官积极搭建沟通桥梁,耐心细致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乙某及收购站赔偿甲某爆炸受伤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提供劳务者作为雇员,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重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对自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作为雇主,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必要时须组织雇员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培训,做好安全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本报记者 朱光清 通讯员 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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