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温度高得像是老家
烫猪毛的水一样!”
近日
洛阳的王女士称
本来下班想去放松一下
没想到两条腿因此中度烧伤
10月31日
王女士和同事下班后
相约去泡温泉
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引下
来到室外的池子
在三个池子中
只有一个池子里有水
王女士先将一只脚放进去试水温
“那个水温太高了 就猛地收腿”
却不慎滑倒掉进池子
“我的腿就像烫猪毛一样
两三秒的时间
整个腿的皮都掉了”
王女士现场打120并报警
对此
温泉馆的工作人员称
当时三个池子是维修状态
只在旁边两个池子贴了标识
井口的水温大概有70多度
但中间的池子水只有20公分
如果水温不对 会立马起来
不会烫到大腿
她不慎摔在池子里
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小莉现场联系办案民警
民警表示
事发温泉池并没有标识
水温较高 水深有四五十公分
目前
温泉馆工作人员表示
会吸取教训 承担相应责任
与王女士进行协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胡萝卜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商家和女子都有一定责任
1. 温泉店家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有责任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虽然店家称已张贴标识,但仅张贴标识可能不足以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温泉的工作人员在指引顾客前往温泉池时,未明确告知存在故障温泉池的情况,这可能存在一定疏忽。
2. 对于林诗而言,她自身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林诗在行动过程中,没仔细留意地面标识,发现水温异常后也没有效避免滑倒,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
(零度时评综合光明网、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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