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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私带警械跨省抓人索财,当守住“趋利执法”的关口

警察私带警械跨省抓人索财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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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澎湃新闻在会上注意到一起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杨某某、占某某滥用职权案。(据11月20日澎湃新闻报道)


发布会现场(图源:潮新闻)

该案例显示,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同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德清县检察院以杨某某、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这件事情与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远洋捕捞式执法”有本质的不同。远洋捕捞式执法,是有执法机关给外地企业施以大额行政罚款,以此“充实”本地财政,导致“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家企业、失业一批员工”。此事,却是私人所为,警察身份是真的,警用装备也是真的,他们不过是打着“处理案件”的幌子索取财物。

警务人员在异地以帮助处理案件为由索取企业家钱财,影响尤其恶劣。他们的行为,破坏了警察的整体形象,给队伍抹黑。

不管是远洋捕捞式执法,还是私带警械跨省抓人索财,都是以执法为名“逐利”,最后都会让企业家承受压力,实际上破坏了营商环境,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被舆论认为是“饮鸩止渴”之举。还有人士建议,应该将“罚没收入上交中央财政”。

10月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当月,公安部对外公布印发《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严禁立案前冻结资金,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资金。

这些举措表明,对异地执法中不规范的行为,有关部门正在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以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诚然,一些企业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是事实,也不能完全认为异地执法就是为了“趋利”。但是,随着网络犯罪、金融犯罪日益增多,牵连的管辖机关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执法机关介入其中,就很难保证不会出现“趋利执法”的情况出现,以及有执法人员趁浑水摸鱼。

2020年《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346条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询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作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根据这项规定,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向辖区企业宣传相关政策,让他们知晓“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的常识,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对异地执法的办案请求,要对合法合规性进行甄别,以守住“远洋捕捞式执法”和“私带警械跨省抓人索财”的关口。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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