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广深等发达地区企业家,苦“远洋捕捞”久矣。
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情况。
其中,重点通报了一个案例。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同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趁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杨某某、占某某立案侦查,事后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起案例,我们从官方通报的字面意思里读到的事实是:外省民警杨某某、占某某私自携带警用装备到外省抓企业家勒索钱财,事情败露后被抓捕获刑。
但这样的说法,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
首先,“私自”的说法就站不住脚。
试想一下,两个公安民警,开着警车,穿着警服,带着手铐和执法记录仪跨省到江浙等地,从5月下旬游荡到6月中旬,他所属的单位,会不知情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既然所属单位或领导是知情的,那就不可能存在“私自”的说法,更有可能是奉命“远洋捕捞”。
其次,作为懂法、捧着“铁饭碗”的公安民警,他们开着警车,穿着警服,带着手铐和执法记录仪跨省到江浙等地20余天,其目的就是为了个人利益,流窜作案,抓企业家勒索钱财?
这从逻辑上说不过去。
再次,如果仅仅是一起警察私自行为的犯罪,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为什么在通报中连罪犯的所属单位和省份都不提?
显然,是为了给所属省份和单位一个面子。
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此案例,则有可能是为了杀鸡儆猴,震慑那些经常跑来浙江“远洋捕捞”的牛鬼蛇神们。
要知道,浙江为了保护辖区企业家不被“远洋捕捞”,警方甚至都专门发通告提醒了。
所以,这起案件的背后,极有可能是一起涉嫌“远洋捕捞”的行为。
当然,是未遂。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这个吴江企业家未在半途跳车报案,如果他被抓回杨某某所属省份的单位,下一步他会面临着什么?
极有可能面临查封企业,冻结账户,交“赎金”放人这三部曲。
天不遂人愿的是,这起事件被败露了,实施的人被抓了,被判刑了,被浙江检方当成案例杀鸡儆猴了。
而杨某某、占某某,则成了可耻的“背锅侠”,丢了饭碗成了罪犯。
真可惜了这两个干脏活的。
他们或许也很委屈,但出了事,总不能让领导顶罪吧。
身为体制中人,有时真的宁愿犯罪也不能犯错啊。
我们还可以想象一下,八个月的时间弹只一挥间,如果杨某某、占某某出狱后没有得到满意的安置或补偿,他们会不会像唐山警察一样,手持身份证网络举报鸣冤?
不是不可能,一切皆有可能。
需要直面的是,“远洋捕捞”之灾,浙江是重灾区之一。广东,更是重中之重。
一份流传于网络的《广东省情内参》就曾称,近年来,深圳、广州、东莞等珠三角城市已成为异地执法的高发地区。仅广州一地2023年以来就有朴朴、壹健康等近万家企业遭遇异地执法,多为民营企业,且大部分明显带有逐利动机。
对此,广东方面专门出台了相应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干扰。
是的,当“以刑化债”、“远洋捕捞”横行的时候,我们的企业老板们,谁都有可能成为别人碗里的“唐僧肉”。
有经济学家担心,如果不禁止“远洋捕捞”,全国各地的骨干民营企业都垮了、停了、关了、不干了和转移了,那么,国家发改委出台再多的促进民企发展政策,财政部搞再多的赤字,人民银行放再多的货币,降再多的息,对于复苏国民经济,也不会有多大用处。
就在今年9月25日,又有经济学家呼吁:“停止地方政府以调查民营企业家并交钱放人以获取地方财政收入的做法”,以“防止其蔓延形成一场国民经济灾难”。
问题的问题是,当一个地方的财政严峻到连工资都发不起的时候,这样的担心和呼吁,能阻止得了饿狼扑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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