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店,成为日常生活经验常识。
在经营意义上说,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若干个单位,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经营联合体。
从实务上区分,连锁经营包括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合作连锁。其中,直营连锁,是指品牌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即由公司本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单位的经营形态,此种连锁形态并无加盟店的存在。
特许连锁,是指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品牌总部单位,向连锁加盟单位指导、传授各项经营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许经营费。
合作连锁,是指自愿加入连锁体系的单位之间合伙经营品牌,此类加盟单位原已存在,并非由连锁品牌总公司辅导创立,所以有别于特许加盟店。
就劳动关系而言,直营连锁店直属于品牌公司总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劳动者直接与公司品牌总部或其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连锁加盟店(含含特许与合作)并不直接属于品牌公司总部,为独立的用人单位,连锁加盟店的劳动者应与加盟店建立劳动关系。据此,在连锁加盟店工作的劳动者,应该与其所在的连锁加盟店签订劳动合同。故连锁加盟店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所招用的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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