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李长需
比“远洋捕捞式”执法更恶劣的执法方式,被披露——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检查护企”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记者在会上注意到一起趋利性执法司法典型案例:杨某某、占某某滥用职权案。
该案例显示,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务。
同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德清县检察院以杨某某、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如果不是检方新闻发布会发布,这起案件恐怕只会让人认为是电视剧的桥段。荒诞的情节,离谱的行为,就连接警的公安机关,也是认为他们在行骗,开始也只是以涉嫌招摇撞骗罪立案侦查,但没想到他们真的是司法工作人员。
李逵干了“李鬼”的勾当,这种公然利用警权进行勒索犯罪的行为,严重败坏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声誉。而其对公众带来的心理冲击,不止于心有余悸。试想,如果沈某没有趁机跳车并报警而是被押回外省某县,结果会怎么样?如果杨某某、占某某没被抓被判,还会有多少企业家遭殃?如果不是跨省抓人,在“外省某县”报警会有用吗?
想象不等于现实,但却能足够说明该案对社会的震动。杨、占二人的行为,自然让人想起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远洋捕捞式执法”。但与该案不同的是,“远洋捕捞式”执法,是执法机关给外地企业进行大额行政罚款,以此“充实”本地财政,导致“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家企业、失业一批员工”。而该案,则并非执法机关的公务行为,也并非为本地财政“捞钱”,而是执法人员以执法者的身份,通过执法手段勒索敲诈企业家为个人谋私利。
这种赤裸裸的公器私用,形式上满足了“正规办案”的要求,但执法动机就是直奔着为自己谋利而去。其危害性、恶劣性,远比“远洋捕捞式执法”更可怕。有人将之归类为“趋利型执法”,其实它比“趋利型执法”更明目张胆,可说是“勒索型”执法的典型了。
私带警械跨省抓人索财,这样的执法方式虽然是个案,但它对企业家、营商环境乃至地方经济的冲击,是不可低估的。不能对其掉以轻心,更不能给其任何生存的空间,只要露头,就应该一棍子打死。尤其是“外省某县”的相关单位,应该好好查查,还有没有这样的“个案”?当地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典型的“个案”?预防类似“个案”,你们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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