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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胜诉案例:拆迁征收方剥夺安置地点选择权违法案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杨先生是某市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09年9月,省政府批准将杨先生宅基地所属地块征收为国有。2010年5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因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时间在《征补条例》实施以前,因此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职权。因补偿不合理,杨先生与本案第三人市土地储备中心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裁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被决》。杨先生认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违法,因此委托京平律师代理其进行维权。
【办案经过】
京平律师介人案件后,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违法行政裁决。京平律师通过分析案件情况后在法庭上提出: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裁决未尊重杨先生对安置地点选择的权利。本案中,安置房类别分为就近优先购房安置和定销房安置,在有两种安置方式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没有尊重当事人就近优先购房的意愿,剥夺了被拆迁人对安置地点的选择权。
(2)裁决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本案中,杨先生收到评估测绘公司的拆迁评估报告后,于5日内提出了异议,认为评估机构的选定不合法、评估方法错误、评估价格偏低,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该评估测绘公司、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杨先生的异议未作出处理,明显剥夺了杨先生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的权利。因此,拆迁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的依据。
【办案结果】
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主要证据不足,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二、责令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杨先
生与第三人市土地储备中心就案涉房屋拆迁裁决纠纷依法重新裁决。
【律师点评】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旧法延续性问题,目前的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已经废止了拆迁许可证制度,但是根据《征补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另外,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拆迁补偿利益。在收到拆迁补偿决定书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之后,如果对补偿数额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撤销相应文件,以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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