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罗雨闲 记者 严君臣)上初一的小辰(化名)因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休学一年,在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时,其提出要赔偿休学损失5万元。小辰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如果支持,休学损失又该如何计算呢?11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海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9月,贾某驾驶机动车沿海安镇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转弯时,与胡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胡某、乘坐胡某电动车的小辰跌倒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认定,贾某经过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承担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小辰无责任。经司法鉴定,小辰因交通事故致左侧桡骨远端骨骺粉碎性骨折,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事发时小辰上初一,因交通事故休学一年。
肇事车辆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承保期内。小辰的家人与贾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小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7万余元,其中包含休学损失5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对涉案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休学损失是间接损失,该部分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同意赔偿。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辰作为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息和治疗,必然会影响学业,在课程和作业压力较重的当下,长期休养必然跟不上教学进度,小辰选择休学一年合情合理。小辰虽然不存在收入,但休学一年需要增加一年的生活消费支出,加重了家庭的负担,该休学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非原告故意扩大的损失,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故参照202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支持原告的休学损失40461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学休息和治疗,不仅影响学生学业,还给家庭带来额外的开销。休学费用与侵权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并非伤者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法院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结合伤害后果、休学的合理性、休学时长及休学带来的额外消费性支出等因素,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损失填补原则,在审查数额必要性、合理性的前提下,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酌定休学损失赔偿数额,以弥补未成年受害人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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