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法人单位
劳动工资全面调查
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统计改革任务,优化服务业核算,国家统计局改进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将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开展劳动工资全面调查。
调查对象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部分社会团体法人
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
统计原则
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组织实施
(一)名录核实
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名录为基础,参考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行政记录,对单位行业代码、登记机关级别(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
(二)业务培训
由各设区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培训,各调查单位应积极参加所在地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数据填报
各调查单位应配合所在地统计机构做好名录库信息核实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https://tjy.stats.gov.cn上报数据。2024年年报(I102-3表)的开网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2月10日24点。2025年季报(I202-3表)的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截止时间为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后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月5日12点。
调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各调查对象务必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指标解释、上报途径完成数据上报和审核,并配合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
来源丨江西统计
编辑丨徐鑫鑫
审核丨涂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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