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的征税,始于唐代的780年,中央政府“诏征天下茶税,十取其一”,征税以后,发现税额十分显著,以后就将这一临时措施改为“定制”,与盐、铁并列为主要税种之一,并相继设立“盐茶道”“盐铁使”等官职。841-846年,通过当时盐铁转运使裴休制定茶法12条,严禁私贩,使茶税斤两不漏。
其税法的主要内容:(1)只收茶商贩运送茶叶沿途住房费和堆栈费,不收税金;(2)取缔私茶,不准走私,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处杖刑,二次即充军;(3)如有私砍茶树者,可以“纵私盐法论罪”;(4)淮南、寿州、泸州等一带税额追加5%。
裴休的茶法得到了官、商、民三方面的支持。在不增税率的前提下,茶税大增,最高时达60万贯以上,对于当时的政府财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茶的管理与茶法。
榷茶制,也就是茶的专营专卖。这政策始于中唐时期,835年时任宰相的王涯奏请榷茶,自兼榷茶使,令民间茶树全部移植于官办茶场,实行统制统销。同时将民间存茶一律烧毁。此法令刚一颁布,立即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王涯十月颁令行榷,十一月就为宦官仇士良在“甘露之变”所杀。唐代实行榷茶制不到两个月夭折。
继任榷茶使的令狐楚吸取王涯的教训,即停止榷茶,恢复税制,立马在东南茶区沿长江设立8个“榷货务”(官府的卖茶站),产茶区设立13个山场,专职茶叶收购,茶农除向官府交纳“折税茶”以抵赋税以外,余茶均全部交给山场,严禁私买私卖。
北宋末期,“榷茶制”改为“茶引制”。这时官府不再直接买卖茶叶,而是由茶商先到“榷货务”交纳“茶引税”,购买“茶引”,凭茶引到园户处购买定量茶叶,再到当地官办“合同场”查验,并加封印后,茶商才能按规定数量、时间、地点出售。
“茶引”分“长引”和“短引”两种,“长引”准许销往外地限期一年,“短引”则只能在本地销售,有效期3个月。这种茶引制一直沿用至清乾隆年间,才改“茶引制”为“引岸制”(即口岸)。“引岸制”就是为茶商人经营各类茶叶均需纳请领茶引,并按茶引定额在划定范围内采购茶叶。卖茶也要在指定的地点(口岸)销售和贸易,不准任意销往其他地区。
榷茶制正式施行始于宋代的964年,国家在各主要茶叶集散地设立榷茶货务6处主管茶叶流通与贸易;在主要茶区设立榷山茶场13个主管茶叶生产、收购和茶税征收。通称“六榷务十三场”。官府从园户(茶农)低价收购重称进,给商人则用高价出售轻称出,以获高额利润充实国库,每年可获茶利百万贯以上,最高 428 万贯。
宋朝茶法大大小小改革了十多次,所谓的“三税法”“四税法”“贴射法”“见钱法”等,本质不变,都是坚持国家专卖。从1059年至1101年,施行过短期的通商法外,基本上都实行榷茶制。正如《文献通考》所说:“园户之种茶者,官收租钱;商贾之贩茶者官收征算。”历史上茶法的任何改革,得利的总是官府,吃亏的总是百姓。
1112年实施“政和茶法”。此法把茶叶生产的园户和从事茶叶经营贸易的茶商完全纳入榷茶制的轨道,同时也给园户和茶商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了他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征费大增,收息1000万贯,茶增12815100 余斤。宋代的榷茶制,一直为元明清各朝所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茶乡农民的茶园经历了个体经营、集体经营及改革开放后的生产经营责任制,政府都向农民征收“特产税、教育附加费”等税费。直至2006年政府宣布不再向茶农征收茶叶的任何税费,紧接着,又宣布免收小规模茶叶企业的经营税费。在此基础上,政府还拿出资金扶持茶农、茶叶企业发展茶叶生产和经营。
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富强为我国茶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最佳的黄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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