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发布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告。
公告内容显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拟在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配租现有随机摇号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轮候方式,对于采取轮候方式的,按照该通知要求计算综合评分并由高至低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01
适用范围
本市公租房项目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登记公租房时,可以采取随机摇号、轮候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对于采取轮候方式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计算综合评分并由高至低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02
轮候评分标准
申请家庭按规定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时,按照家庭成员年龄总和、家庭成员人数、抚养未成年子女数、享受租房补贴情况以及优先保障情况进行评分。
03
轮候程序
申请家庭可以通过天津市公租房登记网站、“天津住房保障”APP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公租房项目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家庭承诺家庭成员人数、抚养未成年子女数、享受租房补贴、优先保障等评分情况无变化后,可按要求申请登记公租房。如申请家庭成员人数、抚养未成年子女数、享受租房补贴、优先保障等评分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属地区住建委申请评分变更,审核确认后再申请登记公租房。
(二)项目属地区住建委组织项目经营单位根据轮候评分由高至低为申请家庭分组排序。项目属地区住建委应当将分组排序情况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属地区住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分组排序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三)轮候评分相同的家庭应当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项目经营单位在确定申请家庭选房顺序时,应当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监督并出具公证文书。项目属地区住建委应当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布选房顺序。
(四)按照公证文书确认的选房顺序,项目经营单位组织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项目经营单位根据申请家庭选房结果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
(五)项目属地区住建委应当对已取得《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的申请家庭进行承租资格复核,复核通过后办理入住手续,承租资格复核以及配租等手续办理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按规定选定住房或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房保证金或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其他放弃承租资格情况的家庭,视同放弃承租资格。自注销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编 辑 | 顾颖
来源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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