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11月22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偷盗是一件让人厌恶的行为,可有的人却是习以为常,那么就要接受法律的严惩。近期,澄迈一男子因盗窃罪入狱3次,出狱后又偷盗电动自行车后被警方抓获,法院依法对其进行重罚。澄迈检察院提醒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被告人陈某某在2005年至2020年间,曾先后三次分别因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入狱服刑。2021年11月刑满释放。
2023年1月9日,陈某某在澄迈县金江镇一饭店门口的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现该车已返还被害人。2023年1月25日凌晨,陈某某在澄迈县金江镇一酒店前的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后以600元销赃。经鉴定,涉案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价值合计5538元。
2023年2月3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累计价值达55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600元予以追缴以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其继续退赔。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违法所得2430元,责令退赔,发还给被害人蔡某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介绍,本案中陈某某作为一名因多次犯罪服刑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最终等待他的定会是来自法律裁决的“四进宫”。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应当用自己的勤劳奋斗去创造财富,而不是靠偷窃获取不义之财;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要进一步增强防盗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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