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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综合治理,别因“酒驾”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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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警示标语,然而生活中还有不少人存在侥幸心理。

近日

成都交警四分局内设立的

刑事速裁审判法庭

审理了4起危险驾驶罪案并当庭宣判。


为推动“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综合治理工作,青羊区检察院在成都交警四分局设侦协办公室,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区司法局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区法院集中开庭审理。

此次集中审理,交警四分局和区检察院还组织10余名受过处罚的驾驶人员、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酒驾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旁听,接受现场警示教育。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结合案情为大家进行普法,详细讲述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对自身带来的法律后果,提醒旁听驾驶人员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应遵纪守法,远离酒驾。

据悉,该法庭还将定期开展危险驾驶类案件审判工作,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协同配合,进一步推动“刑事速裁”+“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做好警示教育宣传工作,为社会治理工作注入新动力。

检察官普法

01

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③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④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⑤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2

酒驾醉驾保险不赔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03

酒驾醉驾的刑事责任

酒驾醉驾漠视生命,罔顾公共安全,极易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法律将醉酒驾驶纳入‌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来源: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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