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王楠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早已成为深入人心的安全准则。但你可知道,即便是短距离地接替驾驶,在醉酒状态下也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行刑反向衔接案,对被不起诉人邓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确保“罚当其错”。
11月22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2月11日,邓某与家人在亲戚家欢聚,席间饮酒。饭后,考虑到安全因素,邓某让亲戚余某驾车送他们回家。在接近家门的路口,因路况复杂且余某驾驶技术欠佳,邓某出于安全考虑接过了方向盘,意图将车辆安全驶入停车位。途中,因邻居尹某占道引发纠纷,尹某随即报警。经检测,邓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3.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今年4月22日,公安机关以邓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邓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认罪认罚不等于有罪,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严格依法办案。经重新组织现场勘验、检查后查明,邓某接替驾驶路段属于支线路段,位于居民小区,路况复杂,邓某接替驾驶起点距离停车位不足150米,实际接替驾驶车辆行驶仅101米。这样的短距离接替驾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法理情的统一,不能因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立案标准,就机械地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邓某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他接替驾驶的目的是保障行车安全,避免因代驾人驾驶技术不佳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另外一种法益,将这种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可能会打破老百姓的朴素正义观。”
“邓某接替驾驶机动车距离短,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符合‘两高两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的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承办检察官介绍,保康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邓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对其予以训诫。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保康县检察院就该案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邓某给予行政处罚,避免落入“不刑不罚”的责任盲区。
今年7月16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书》的内容,给予邓某吊销驾驶证5年,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实现了处罚的“无缝对接”,确保“罚当其错”。
“邓某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我们希望通过行政处罚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警示其他驾驶员,酒后驾车绝非儿戏,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承办检察官表示。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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