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律师发文称,前些天开庭时发现有人不认真看笔录就签字,甚至其中一个还是律师。
当天庭审时,律师代理被告出庭,原告本人及其律师出庭。开完庭,法院书记员打好笔录先拿给原告签字,按照规定,律师是每页笔录都签字,当事人是最后一页笔录签字按印泥手印、每页笔录按手印。
原告及其律师根本不看笔录记得什么,签字或按手印完就走了。律师作者则是一页一页的核对笔录,发现笔录里居然有两套重复的笔录内容,就询问书记员为何如此。书记员说,不好意思,重复打印了,挑出重复的撕了。
律师感慨,如此明显的错误,原告及其律师都没看出来,就签字走了。如果是当事人还可以原谅,可为何律师也是如此呢?要知道,当事人花钱请律师,就其请律师来把法律关的,可连开庭笔录的真实性都不把关不审查,还如何指望帮着当事人把关案件审理质量呢?
开庭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整个庭审过程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庭审笔录,以留档和备查。庭审笔录,及其中包括的法官提问、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庭后会以双方当事人、法官等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的方式,固定并入卷保存,成为案件判案及未来可能存在复查、即便是法官都无法改变的最重要的涉案证据。
为此,每个开庭笔录的最后一句话都是提醒,“请双方核对笔录,无误签字”。如此明确的提醒,就意味着,凡是在笔录上签了字的,都是代表着已经核对过笔录了,认可笔录上有关自己方的陈述是真实的、全面的。
对于对方的陈述,自己也可以监督法庭记录的是否全面,但是对于对方陈述的内容尽管不认可,但也应该尊重人家陈述的权利、法庭记录的完整性。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不理解庭审笔录的重要性,或是信任书记员的噼里啪啦不会遗漏,信任法官及律师的监督作用,在开庭结束后并不核对庭审笔录的内容,就直接签字。有些律师,明知道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却碍于给法官或书记员面子,不想着因为核对笔录占用书记员的时间,进而留下不好的印象。
如今大多数法院都设置了科技法庭,每个当事人面前都有屏幕,可以适时的现实,自己及对方的庭审发言时书记员的记录情况,庭审后的庭审笔录也直接打印成纸质的,仅需用电子笔在屏幕上签字确认即可。
由此,也便产生了想要核对笔录的话,就需要书记员在屏幕上一页一页的为当事人或律师翻看庭审记录。这样一些律师感觉,一页一页的指挥书记员翻开开庭笔录,是不信任书记员乃至背后的法官一样。甚至认为,即便发现了书记员错记漏记的情况,如果坚持改正,就会的得罪书记员、法官。
但是,无数的资深律师、正规的律所都会要求手下的律师,开完庭一定要核对开庭笔录,并且形成常识性的工作习惯。
理由是,一是书记员在记录庭审过程时难免出现疏漏,出现漏记或错记的,或是电脑出现错行丢内容的操作错误,导致庭审笔录确实;二是庭审笔录意义重大,如果草率签字,极有可能留下对己方不利的陈述证据,极端的,己方陈述的几个字的记录错误,让对方抓住不放,就是案件结果或是某个诉讼事项无法改变的败诉证据。
当然,庭审笔录要求全面反映庭审,并不是要求书记员把当庭说的话一字不漏地全部记录下来。除非现在一些法院采用的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书记员记录的模式,只要是人工操作,书记员及法官,都不会对当事人或律师的发言一字不漏的记录。在法院内部的培训和要求上,将当事人的口语化庭审发言,转换成意思一致的书面法言法语,是一名优秀书记员应该具备的素质要求。
由此要求,对于庭审笔录的要求,当事人及律师的庭审发言中的核心观点、重点意见,一定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一些歧义性的词语、关键性的表述,尤其是针对对方观点提出的,一定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自己方或对方对于关键性的案件事实或证据的表述,或是书记员理解错误的记录,一定要重点关注并要求改正......
我们尽管不能妄自揣摩司法办案人员具有恶意,或是对工作不负责任,但也要时刻提醒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不要轻易的放弃。正当的诉讼权利之一,就是核对笔录之后才能签字,对于记录错误的笔录有权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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